湖南省2021年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开展。2021年湖南省高级会计职称评审申报试行网上申报,具体信息另行通知。
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函〔2021〕77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厅局(省属高校、企业)及中央在湘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有关高评会组建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9〕6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时间
(一)全省高级职称申报参评材料集中报送时间为2021年第三季度最后2个工作日(即9月29日至30日)。为方便申报和接收材料,由省职改办统一提供场所集中收取(另行通知)。参评材料中有关业绩、资质等的有效时间为材料报送截止日(2021年9月30日,含),其后取得的学历、奖项、专利、论著及业绩成果等,不作为2021年度有效参评材料。
高评会从10月开始组织评审,根据相关规定,评审结果备案时间为高评会投票表决日加5个公示工作日。为避免评审结果备案跨年度,各类高评会原则上需在2021年12月24日(含)前完成评议投票工作。
(二)自主评审单位(含高校)、中小学教师系列、基层系列(基教高、基卫高)的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备案时间组织实施,请自行把握申报评审时间和进度。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年度评审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及各系列(专业)评审标准条件执行。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国家已出台改革指导意见的(21个,见附件),按国家评价标准条件执行;未出台的,执行省里的标准条件。自主评审单位(含高校)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经备案的标准条件执行。民营企业专技人才职称评审优惠政策遵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10条措施》(湘人社发〔2019〕67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二)评审职数要求。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完成岗位设置且有空缺岗位,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对应空缺岗位组织差额推荐。各事业单位按照《关于做好全省事业单位高级职称年度评审职数申报与管理的通知》(湘职改办〔2020〕3号)要求,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在空缺岗位范围内提出年度评审职数,呈报市州职改办或省直主管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审核。2021年度评审职数审核工作,应在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
省职改办对事业单位无空缺岗位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需申请评审职数的进行审核。
1.依托省级引才工程(含备案的其他引才工程),从境内外引进来湘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
2.国家或省重大科研专项、重点学科(专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民生领域、文艺领域,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服务年限的创新类急需紧缺人才。
3.在乡镇专技岗位累计服务满20年且业绩突出的专技人才(中小学教师、基层系列除外);扎根基层一线(与基层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服务期)特别优秀的青年博士;经考核合格出站留湘的博士后科研人员。
4.处于消化职数阶段的事业单位,为形成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可根据现在岗在聘下一评审年度年底前退休的高级职称人数,申请“退多补少”评审职数。
事业单位高级职称特殊情况评审职数的申报,由市州职改办、省直主管厅局(省属高校)人事(职改)部门初核汇总后,于2021年7月6日至7月26日提交省职改办,只需提交专项报告及相应表格。对使用特殊政策超岗评审职数取得职称的专技人才,事业单位在岗位出现空缺时优先聘用。
(三)继续教育、年度考核等要求。继续教育情况、外语、计算机能力不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必备条件,可在年度评审量化评审环节,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或作为加分项。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要求,专技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需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原则上要求提供《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证书》。
部分职称系列(专业)国家评价标准条件对年度考核有明确申报要求的,从国家规定。年度考核结果由高评会评议,可在量化评审环节作为现实表现或工作业绩,赋予评价权重进行量化加减分,也可作为“一票否决”的评议内容。事业单位人员受到行政处分记过或党纪处分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三、申报审核流程及材料要求
职称申报审核一般包括单位初审、市州人社局(主管部门)形式审查、高评会组建单位复核等环节。
(一)畅通申报渠道。高级职称评审实行告知承诺制,参评人员须诚信参评职称,确保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并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下称《评审表》)“个人承诺”栏内亲笔签名确认。
1.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自由职业专技人才(含港澳台人才、外籍人才)等,原则上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民营企业专技人才被派驻外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在派驻地申报参评职称。
2.凡被单位聘用且已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专技人才,不论其人事档案的管理形式,均通过所在工作单位申报参评职称,以其它渠道申报参评的按弄虚作假处理。凡被单位聘用但未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专技人才,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未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证明,由其人事代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所在单位推荐申报。
3.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改制科研院所等)专技人才按照人事隶属关系,通过市州或省属企业申报参评职称。
(二)单位初审。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公示工作。
1.单位须对申报人的材料认真审核,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查询认证学历、奖项及相关证件,检索核实论文、项目等业绩材料,证明确认任职年限等。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伪负责,须在《评审表》中《真实性审核责任卡》上实名签字,严把材料初审关。
2.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学历、资历、成果、论文、服务基层、工作业绩、是否破格申报、违纪违规情况等)、《评审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
3.公示结束后,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在《评审表》“用人单位测评、公示结果,初审及推荐意见”栏内注明相关结果及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市州人社局、省直主管厅局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时对不完整、不规范的申报参评材料,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经办人和负责人须在《评审表》“主管部门或市州形式审查及呈报意见”栏内注明审查结果、签名,并加盖公章。要建立诚信档案记录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列入个人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高评会组建单位复核。高评会组建单位对申报人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是否符合申报参评条件等负责,复核合格者进入评审程序,不合格者终止当年度的申报参评。负责复核的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责任到人。经办人和负责人须在《评审表》“评委会日常办事机构材料复核意见”栏内注明复核结果、签名,并加盖公章。
各系列(专业)高级职称具体申报材料要求、职称下设分支专业、评审职数申报表格及要求等,均可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专题专栏-“职称和职业资格”栏目()查阅下载。
四、评审要求
(一)严格方案报备。根据《关于规范全省高级职称年度评审备案和公示的通知》(湘职改办〔2019〕5号)规定,各高校(含自主、委托、联合评审)职改办应在开评前5个工作日、其他高评会组建单位须在开评前10个工作日,按要求报送年度评审方案,未按要求做好年度评审准备工作并进行报备的,原则上不得开评。
(二)严格评委抽取。开评前1天,在省人社厅及高评会组建单位机关纪委的监督下,根据年度高评会组建具体要求,通过“评委管理与语音抽取通知系统”抽取和通知评委。
高校教师系列、中小学教师系列、“基教(卫)高”评委会的评委抽取,在上级纪委驻高评会组建单位纪检组或高评会组建单位本级纪委的直接监督下,按相关要求进行。
(三)严格标准条件。高评会组建单位应严格对标申报评审条件,结合行业实际,制定具体的年度评审实施方案和量化细则,合理设置评审权重,科学开展综合评议。所有系列(专业)需将服务基层一线(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年限效果和实际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为确保评审质量,继续实行比例控制,事业单位还须严格执行岗位职数控制。
(四)严格评审程序。高评会组建单位应科学有序安排材料复审、分工初评、面试答辩、小组评议、大会审议等环节。年度高评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对未获通过的参评人员,一律不得进行复评。高评会应建立会议记录、材料归档制度,未通过人员写明原因。会议记录、面试试题、投票原始记录等,由高评会组建单位归档备查并严格保密。年度高评会在当年度当次评审工作结束后即行解散,之后有关当年度的投诉、举报及处理等事宜,由高评会组建单位和评委主任负责。
(五)严格评审纪律。各高评会组建单位(自主评审单位除外)应坚持“报到地点与材料评审地点分设、材料评审地点和面试答辩地点分设”两分设原则,加强对评审场所的封闭管理和保密管理,评审期间统一管理通讯工具。
五、责任追究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要求,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若违反相关纪律,分类责任追究如下:
(一)申报人责任追究。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二)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高评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评委责任追究。凡违反评审纪律,故意泄露专家身份,或利用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高评会责任追究。高评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取消高评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年度评审期间,省职改办将通过现场监督、查阅资料、质询、约谈等形式加大监管力度,按一定比例对高评会的职称政策执行、参评材料审查、评审评议工作等情况进行巡查;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对自主评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条件标准和相关规定情况开展随机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督查。
六、评审结果公示、备案及发证
(一)公示。年度高评会评议投票工作结束后,各高评会组建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备案。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各高评会组建单位将公示及职数无异议人员向省职改办备案。公示等有异议人员由高评会组建单位按规定程序调查核实,待处理结束后再另行备案。
(三)发证。对通过评审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核发电子职称证书。“智慧人社”公众号上可自行下载打印职称证书,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可查询证书信息。
七、其他相关事项
(一)2021年度在会计、档案、图书、地勘工程等系列(专业)试点职称网上申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按照《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要求,自2021年起,申报参评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理论考试合格后,才能提交申报参评材料。
(三)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技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精神,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或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参评高级职称。
(四)职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时间跨度长,未参加过职称业务培训的以及新到职称岗位工作的人员需仔细阅读《湖南省职称工作实务操作指南》,准确熟练掌握职称工作要求,提高服务广大专技人才的能力和水平。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各地、各部门(单位)要精心组织、规范程序、严格把关,积极稳妥做好今年职称工作,更好服务“三高四新”战略实施和现代化新湖南建设,以实绩实效迎接建党100周年。
附件:国家已出台21个系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目录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6月2日
附件
国家已出台21个系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指导意见目录
序号 | 标 题 | 文 号 |
1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21〕15号 |
2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出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21〕10号 |
3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21〕9号 |
4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20〕100号 |
5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20〕76号 |
6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20〕68号 |
7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20〕54号 |
8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20〕20号 |
9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20〕16号 |
10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9〕122号 |
11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9〕114号 |
12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外文局《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9〕110号 |
13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9〕109号 |
14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9〕89号 |
15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9〕53号 |
16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9〕40号 |
17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深化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9〕19号 |
18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9〕16号 |
19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9〕8号 |
20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7〕90号 |
21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5〕79号 |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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