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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关于印发《陕西省职称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普通 来源:陕西人社 2024-09-11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职称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陕西省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1月30日第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陕西省职称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新时代人才工作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管理,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本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市、县(区)人社部门负责本地职称评审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经授权的自主评审单位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单位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省级标准、市(区)级标准和单位标准。

省级标准由省级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省级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市(区)级标准由各市(区)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发展目标和岗位聘任要求制定。市(区)级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第五条  职称评审工作坚持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评审前公示和评审结果公示,自觉接受纪律部门和社会监督。

职称评审工作按照个人自愿申报、用人单位审核推荐、相关部门逐级审核、专家评价、职称主管部门确认(备案)等程序进行。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人社部门和组建单位共同监督。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的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省、市、县(区)人社部门分别负责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结果由市级人社部门报省级人社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管理范围内负责受理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并报省级人社部门。

符合认定条件的初级职称,可由具备人事管理权的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考核认定,不再组建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人社部门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及组建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审委员会保留、限期整改或撤销的依据。

第九条  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评审专家队伍;

(四)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运转顺畅,监管有效,能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政策规定和各项制度,具有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第十条  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日常工作机构,承担发布评审通知、审核申报材料、组织评审、报送评审结果、接受业务咨询等日常工作。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应当按规定调查核实。

第三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

第十一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当会同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评审专家入库应当按照自愿申请、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推荐、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审核、人社部门择优遴选的程序进行。

推荐单位应当按照推荐条件选拔推荐专家人选,对推荐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负责。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过硬;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群众公认;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长期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具有深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在科学研究、科技创新、技术发明、成果转化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重大成就,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知名度;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准确掌握和执行国家及我省职称工作政策,遵守评审纪律;

(六)在职在岗,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工作。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省级人才计划项目入选人员及作出重大突出贡献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十三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45周岁以下的中青年专家人数不低于20%。支持陕南陕北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专家进入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加强当地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入库专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透露其评审专家身份。

第四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五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专家库内随机选取。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当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当具有本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其中具有正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1/2;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当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中具有高级(含正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2/3;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当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十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数,经人社部门同意,可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除急需紧缺专业外,当年申报人数不足20人的,应当由相应人社部门委托其他相同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无法委托的,不进行评审,可数年度合并评审。

第五章  申报审核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度组织开展1次,当年11月底前完成。无特殊情况,连续2个年度未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应当暂停该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工作,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应当撤销该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才(以下简称申报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申报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申报材料应当在单位公开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用人单位可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等方式全面考察申报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等。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其工作机构不受理越级申报。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核申报材料并逐级向评审委员会推荐。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自由职业者可由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和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二十二条  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的情形:

1.近五年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的,不得申报;

2.受到党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不得申报;

3.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取消当年参加评审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4.任现职以来,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重大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晋升高一级职称时在国家规定任职年限条件上至少延迟3年申报。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员应当为本单位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含编制外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及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职称评审。

第六章  组织评审

第二十四条  开展评审工作前,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将申报条件、程序、要求等事项向社会公开。评审期间,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纪律部门应当派员全程监督。

第二十五条  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主要程序和要求:

(一)准备工作。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做好评审各项准备工作。

(二)召开预备会议。组建本届评审委员会,选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织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学习评审政策、评审标准及工作纪律。

(三)专业能力答辩。高级职称评审应当组织申报人员进行专业能力答辩。

(四)评审委员会综合评议、表决。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每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也可不设专业组,由3名以上评审专家提出评议意见。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会议,到会人数不少于评审专家人数的2/3。评审委员会经过综合评议、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参加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参加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主任委员或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表决结果,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纪律监督人员现场签字确认表决结果。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具体评审程序、赋分办法等。

第二十六条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开展评审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省级人社部门报送评审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第1个工作日通过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举报按照规定应当调查核实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核查结束。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省级人社部门。

第二十七条  评审工作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信息属工作秘密,严禁对外泄漏。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泄露评审过程、评审内容等,不得会见申报人员及利害关系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严格落实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工作人员与申报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其回避。

第二十九条  评审工作应当建立记录制度。内容包括参加评审专家、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工作记录经主任委员审阅并签字确认后与其他资料归档管理,保存期2年。

第三十条  为确保评审质量,实行评聘结合的单位,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不超过80%,中级职称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不超过90%;实行评聘分开的单位,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不超过60%,中级职称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不超过80%。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才获取任职资格时间自评审会议表决通过日算起。申报人员对本人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按照有关规定书面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参照申报程序递交,用人单位和推荐单位应当签署明确意见。

第三十二条  职称资格跨地区确认。外省(含中央驻陕、军队转业)调入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确认工作,由相应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

申报人员申请职称资格确认须提供其获取职称的任职资格文件、评审表、资格证书等材料。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申请资格确认人员取得职称资格的真实性审核后,提交评审委员会按照我省该系列(专业)职称条件予以评定。评定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备案确认,任职资格时间按照原任职资格时间计算。职称确认和晋升可同次进行。

第三十三条  已评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确因工作需要已转换到新的专业技术岗位,在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可申报转换职称系列,按照新从事的职称系列(专业)评审条件进行转换评审。转换评审通过后,晋升高一级职称时原任职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第三十四条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工作及受组织委派援藏援疆援青等享受倾斜政策的专业技术人才,应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

享受倾斜政策的申报参评人数达到一定比例时可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第七章  评审服务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社部门和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职称评审工作政策咨询、服务平台,及时、主动公开评审条件、程序、工作进度、评审结果公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职称评审信息化系统,推行信息化职称评审。

第三十七条 全面推行职称资格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省级人社部门负责全省职称资格电子证书的核发工作。各级人社部门及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其评审(认定)通过的职称资格负责,应当在评审结果确认(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评审通过人员的证书信息数据,省级人社部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审核及职称证书办理。报送的证书信息数据不符合要求的,应限期完善后及时报送,职称证书办理时间另行起算。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管理权限监督检查所属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政策落实是否准确、评审标准设置是否科学、材料审核是否严格、评审程序是否规范、组织实施是否严密、评审结果是否公正,是否存在超越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等违反职称工作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全程指导监督检查评审委员会的工作,确保评审工作规范有序、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第四十条 人社部门及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的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接受检查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相关用人单位和个人须主动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陈述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检查或隐瞒事实真相。

第四十一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超越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的,评审结果不予认可。情节较轻的,应当约谈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分管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或撤销该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情节较轻的,应当由核准备案的人社部门对其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应当撤消其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情节较轻的,相应的人社部门或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受理该单位职称推荐申报工作,并通报批评;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五条  申报人员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相应的人社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全省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期间该人员不得申报职称。

作出撤销职称决定前,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组成调查组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听取申报人员陈述申辩。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形成明确的书面调查结论,并由申报人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可在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纪律部门工作人员见证下由调查组工作人员注明相关情况。

申报人员被撤销职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同时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等处理。

第四十六条  评审专家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存在其他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情形的,应当由组建专家库的人社部门及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全省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七条  职称评审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存在其他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情形的,应当由相应人社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调整或建议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职业资格和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层级)不再进行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与职称有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资格,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四十九条  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按照《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陕人社发〔2019〕40号)执行。

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倾斜政策分别按照《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17〕47号)《关于乡村振兴人才职称晋升支持政策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34号)执行。

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涉密涉军领域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可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中、初级职称评审及结果确认工作可参照高级职称有关程序及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52号)不再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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