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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普通 来源:福建会计 2022-10-09

福建制定了《福建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其中关于福建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如下:

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不含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 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采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并合格后,在成绩有效期内申报。

第四条 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岗位变动,现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新岗位工作业绩的,可以申报转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转评人员必须先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在成绩有效期内申报。

第五条 按照本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评价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二)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求的资历年限。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及以下(含不定档次)的当年不得参加评审,其中: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2年申报。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聘任会计师职务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聘任会计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聘任会计师职务满10年。

第八条 专业经历和工作业绩条件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执笔拟制、修订与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制度、会计监督检查方案、专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经实施后效果明显。

(二)在参与经营决策、开展管理会计应用、探索财务会计工作新方法新举措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撰写的工作调研报告、管理会计案例报告、管理建议书等获得认可或采纳,对提升管理效率、实现发展战略等方面成效明显。

(三)立足会计工作,在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贡献突出、成绩显著。

(四)在会计中介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年度咨询等2项以上。

(五)直接参与政府或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接受司法部门委托的重大经济案件会计司法鉴定工作,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有重要作用,或受到有关政府或部门立功嘉奖、通报表扬。

第九条 专业理论水平条件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取得会计师资格后,能够结合本职工作实际的某项业务或事项,独立撰写1篇具有较高使用价值和参考价值的会计案例或调研报告(字数不少于3000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或《福建财政》财会天地栏目公开发表(限独著或第一作者)1篇以上会计类论文。

(二)公开出版会计类专著、教材等1部以上(本人撰写的字数不少于2万字,独著不限字数)。

(三)主持完成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福建省会计学会立项的会计类研究课题1项以上。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公开发表”是指在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省级以上期刊或《福建财政》财会天地栏目上发表会计类论文,不含报纸、增刊、专刊、套刊、电子期刊等。

(二)“公开出版”是指取得“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的正式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论著。

(三)“大中型企业”分类标准参考《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四)“以上”和“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五)年限均按周年计算。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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