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辽人社职〔2019〕43号)同时废止。
根据新的《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辽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工作业绩成果条件如下: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主持、独立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修订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内部控制、预算管理、资金管控和会计信息化等体系并得到有效实施;
2.主持、独立或参与单位经营决策与内部管理,在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产安全运行等方面,为管理决策提供有效的书面建议或形成管理会计案例报告被采纳并实施;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完成企业技改、产品结构调整、重大投融资、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经济可行性研究并实施;主持或参与完成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重大项目调研与论证;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单位改组改制、并购重组、企业上市及清产核资等重大实务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5.作为具体业务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参与承办上市公司(非上市金融保险类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大中型企业改组改制、并购重组、清产核资等专项财务审计,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审计等经济鉴证业务5个以上;
6.作为具体业务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参与承办大中型企业税务、资产评估、财务与管理咨询、内控咨询、预算绩效管理等项目5个以上。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