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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印发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的通知

普通 来源:云南财政厅 2022-04-22

云南印发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的通知,本《标准条件》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 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的通知 

各州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 校,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云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反映。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3月3日

云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会计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会计事业发展,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

第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两个级别,名称分别为高级会计师(副高级)和正高级会计师(正高级)。

第三条 高级会计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会计师实行面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按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五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参加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到相应会计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内部管理和会计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从事相关岗位会计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直接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本专业职称申报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会计专业高级职称,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严格遵守行业职业操守和从业规范,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崇尚科学精神,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五)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达到本行业要求。

第八条 申报会计专业高级职称,应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高级会计师,应取得有效期内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申报正高级会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九条 县(市、区)及以下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熟悉会计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能为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提出有较高价值的政策性意见。

(二)业务经历和工作业绩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能够在本单位或本行业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工作起到带头作用。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为有效提高单位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发挥重要作用。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各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2年以上;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各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主持各类小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各类小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4年以上。且为提高单位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主持或参与企业上市、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等项目决策分析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显著提高了单位的管理水平。

3.在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机构工作,且主持或参与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绩效评价、信贷分析、证券分析、资产管理等工作,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业内认同。

4.主持或参与单位内部经营决策、财务管理、内部控制、预算管理、财务信息化、业财融合、资金管控、资产管理等体系和方法与技术等建设工作,有重要贡献,成效显著。

5.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单位会计管理水平或者经济效益的其他情形。

(三)取得会计师职称资格后,科研能力和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研究成果2篇以上。

2.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教材等1部以上,且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州(市)级研究课题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鉴定,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性、应用性和前瞻性的作用。

4.县以下人员,围绕本地区、本行业会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财会管理办法或制度创新成果等2篇(项)以上,并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第十一条 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具有扎实的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全面掌握会计专业法律法规及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会计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分析研判能力,工作经验丰富,能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会计管理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二)业务经历和工作业绩

长期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能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能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主持小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7年以上,且业绩突出,为单位的经营管理和内部管理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主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财务重要岗位主管工作或分支机构财务会计工作7年以上,并直接参与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理、内部控制、绩效评价、预算管理,在提高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和经济发展质量、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

3.连续担任较大规模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机构负责人或合伙人5年以上,或连续担任较大规模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机构中层部门负责人7年以上,并在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绩效评价等方面取得业内公认的显著成绩。

4.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方式,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取得显著成效。

5.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累计20年以上,且担任会计及相

关机构负责人10年以上,承担单位财务管理组织与制度体系、内部控制体系、预算体系、资金管控体系等的建立和优化工作,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创新,正式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具有推广价值。

6.主持或负责起草地方性会计法规、全省施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定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或组织制定本系统全省性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并正式颁发实施。

7.工作业绩突出,业务工作处于省内外领先水平,取得同行公认的重大成果。

(三)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资格后,科研能力和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研究成果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2篇以上)。

2.独立出版高水平学术著作1部以上,且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并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1篇以上。

3.主持完成国家级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省(部)级研究课题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鉴定。

第五章 特殊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八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会计工作业绩贡献突出,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正常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两名在职在岗的正高级会计师推荐,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一)获得本专业领域国家级表彰奖励3项以上或本专业领域省(部)级表彰奖励5项以上。

(二)被财政部聘为管理会计、内部控制、准则制度等专家委员会成员。

第十三条 云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视同具备第十一条规定的正常评审条件,满足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即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职称。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按程序由云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十四条 符合其他特殊申报评审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以及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在会计人员职称评价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六条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变更职称系列专业的,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可申报转评为现岗位所对应系列专业的同级别职称。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转评前后同级职称资格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申报条件中要求的从事与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年限是指相应层级职称聘任年限。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的解释:

(一)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是指从事会计管理、会计实务和会计中介服务等工作。

(二)本《标准条件》涉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或出版学术著作的,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或取得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核心期刊参照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编著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或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开发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等收录的期刊。

(三)本《标准条件》中所称业绩成果和研究成果是指从事本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项目(课题)一般应为已完成的项目(课题)。涉及奖项的,以获奖证书为准。项目及奖项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标准条件》中,“县以下人员”包括在县(市、区)及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本《标准条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级。

(六)本《标准条件》中的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标准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标准条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云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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