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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高级会计职称评审细则

普通 来源: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 2017-03-15

西藏自治区高级会计职称评审细则如下,计划申报西藏高级会计师评审的人员一定要仔细看看噢!

西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水平和业绩的综合评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个人自愿申请、主管厅局和地市人社局审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具委托函,经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组织考察、公示后,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条 本评审细则适用于专职或从事财会工作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晋升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程序应当包括审核、答辩、评议、投票等环节。
第五条 转评本系列的,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转评。转聘期满1年且转评前后合并任职时间满五年后,可申报上一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越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进修期满后,取得相应证书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树立为民宗旨,全心全意为西藏各族人民服务;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聘任本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及以上;
(二)获得非本专业上述学历(学位),聘任本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专业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后。
(二)获得本专业博士学位,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及以上。
(三)获得本专业研究生学历,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及以上。
(四)获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及以上。
(五)获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及以上。
(六)获得非本专业上述学历(学位),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专业能力条件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系统地掌握会计专业理论和技术,充分了解审计、税收、金融等相关专业及计算机应用、经济管理等专业知识,在财务会计专业领域有较高的造诣,对专业理论技术有创造性研究,能够指导高级会计人员工作,具有较强的解决财会专业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经专家鉴定在全国或全区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效益。
(三)直接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的专业决策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四)有主持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或大型企业会计工作的经历,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并得到相关部门认可。
(五)作为财务会计专业学科带头人或业务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研究项目1项以上。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参加过全区或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法规、规章制度或办法的制定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会计研究成果;参与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二)在参与制定全区或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法规、规章制度或办法中,发挥了管理的作用,所提建议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
(三)主持制定的部门或单位财务制度、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明显;
(四)参与生产经营管理,能够解决工作中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建议性意见被采纳,使本部门和单位的管理水平大大提高,经济效益明显增加;
(五)主持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创造了先进的管理经验,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经财政系统确认有推广价值。
第十一条 任现职期间发表论文条件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专业论文、论著4篇及以上;
(二)出版学术专著、论著或教材1部以上(有国家正式书号;合作撰写的,本人完成字数不少于5万字)。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专业论文、论著3篇及以上;
    (二)出版学术专著、论著或教材1部以上(有国家正式书号;合作撰写的,本人完成字数不少于3万字)。
第十二条 考试条件
申报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通过全国《高级会计师实务》考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符合免考外语条件的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职称考试。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条件
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四条  任现职期间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关于加强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申报时达到继续教育培训要求。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报职称:
(一)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者;
(二)近五年内存在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三)职称考试未达到合格分数线者;
(四)任现职以来,继续教育课时未达标者;
(五)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及剽窃他人业绩成果等其他学术道德不端行为者,五年不得申报;
(六)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者;
(七)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者。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中,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和破格条件提出破格评审申请,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并开具委托评审函后,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破格申请,须任现职满2年。
第十六条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级专业奖项一等奖排名前二位人员、二等奖排名前三位人员,或获得省部级专业奖项一等奖排名前二位人员(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二)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独立出版过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主编、合作撰写出版2部以上本专业论著或教材(有国家正式出版书号;合作撰写的,本人完成字数不少于10万字);
(三)独立完成的学术论文被SCI、SCIE、EI、ISTP收录1篇以上。
第十七条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级专业奖项一等奖排名前三位人员、二等奖排名前四位人员,或获得省部级专业奖项一等奖排名前三位人员(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二)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独立出版过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主编、合作撰写出版2部以上本专业论著或教材(有国家正式出版书号;合作撰写的,本人完成字数不少于8万字);
(三)独立完成的学术论文被SCI、SCIE、EI、ISTP收录1篇以上。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呈报表》一式4份;
(二)任现职以来近五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各1份;
(三)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级、副高级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聘任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考试合格通知单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所发表论文、论著原件及复印件; 
(六)获得专业技术成果奖励或荣誉称号,应提供有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推荐材料1份;
(二)委托评审函1份;
(三)《推荐参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和电子版1份。
以上各种申报材料的原件由申报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所有复印件上加盖人事主管部门审核章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
第五章  评审要求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及组成人员要求
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须由具备较高专业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少于15名以上高级专家组成,任期3年。评审委员应严格掌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条件,确保评审质量,对弄虚作假骗取任职资格者,应予取消。
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派员监督指导。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时,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有效,评审未通过人员不得复议;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纪律
评委会委员在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秉公办事;要遵守纪律,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泄露评委会评审情况。评委会在评审评委本人及亲属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该评委本人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一条 建立评审工作记录制度
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参加评委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审情况和投票结果等。评审记录应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应在申报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呈报表》评审委员会意见栏中如实填写评审结论和投票结果,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 评审收费标准
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费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费。
第六章  附加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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