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发布了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以及陕西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办法,其中,高级会计师评审相关内容变化较大,请大家提前准备高会评审申报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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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人才战略,加强我省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会计人才,充分发挥和调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评价会计专业人才队伍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我省会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陕西省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能参加会计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 职称层级:会计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相对应职称名称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
第二章 评价方式
第四条 初、 中级会计师职称采用考试方式评价,通过全国统一的初级、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可分别评定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职称。
第五条 高级会计师职称采用考评结合方式评价,通过全国统一的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可在考试成绩有效期内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评审通过后,可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六条 正高级会计师职称采用评审方式。评审通过后,可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三章 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组织
第七条 组织机构
一、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按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二、各推荐单位根据需要可设立会计高级(正高级) 职称评审推荐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各单位纪检监察、工会、人事部门及群众代表组成,负责对本单位推荐工作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未成立评审推荐领导小组的单位可由人社(人事)部门负责评审推荐。
三、建立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评委库(以下简称评委库)入库评委应当具备较高专业技术水平,长期从事一线工作,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较高权威和知名度,道德高尚、作风正派、群众认可。高级职称入库评委应具有高级或正高级职称,正高级职称入库评委应具有正高级职称。评委库组成人员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厅批准建立。
四、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执行评委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职改部门)部、财政部门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并提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建议人选,经本届执行评委表决产生。
五、评委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执行评委不少于25人。评委会根据工作任务可下设评审专业组,成员不少于3人。
第八条 申报审核
一、申报人员根据标准条件及本单位岗位设置情况,提出申请,提交能够反应本人政治表现、品德修养、业绩水平等方面的材料,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贵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意见明确为不同意其晋升职称且具备充足详实理由的须进行认真查处。
二、对公示无异议人员,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参加评审。评委会不受理个人直接上报和越级上报的评审材料。对不符合职称申报规定程序、有弄虚作假行为及群众意见较大的人员,取消参加职称评审资格。
第九条 评审程序
评审工作由评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包括专家评议、专业能力答辩、评审表决、结果公示等环节。
一、业务培训。组织全体执行评委学习评审条件、有关政策和评审工作规则等,明确评审纪律和要求。
二、业务培训。组织全体执行评委学习评策和评审工作规则等,明确评审纪律和要求。
三、专家评议。评议组成员根据申报人提供的评审材料,对申报人的业绩、能力进行客观评价打分,材料成绩按规定比例计入评审总成绩。
四、专业能力答辩。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答辩组, 各答辩组分别对参评人员专业能力答辩情况进行评价打分,答辩,成绩按规定比例计入评审总成绩。
五、评审表决。评委表决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到会人数不得少于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宣布。
六、结果公示。评审结束后,评委会工作机构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本单位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对群众来电、来信反映的问题认真复核,查证属实确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评审通过人员,取消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
第四章 会计人 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五、高级或正高级职称申报人员近5年个人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非国有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第十一条 业务条件
一、助理会计师
(一)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应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二)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1.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正确理解并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能独立处理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师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具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满4年。
5.具各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二)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1.系统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掌握并能正确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具有扎实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负责某领域会计工作。
三、高级会计师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贵相关工作满10年。
先取得会计师职务职称, 后取得规定学位、学历者,取得规定学位、学历前后的会计师职务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二)专业技术理论和业绩成果条件。取得会计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现任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3项以上(县以下基层申报人员和具有援藏、援疆1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推进单位制度建设,负贲或执笔拟定、修订的本单位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财务管理、绩效管理、内部控制、资产管理、管理信息化等方面管理制度,经批准实施后效果明显。
2.参与单位技术改造、投融资、上市改制、并购重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会计标准变革等重大实务工作。提出专项工作案,或服务商业模式创新、推动管理模式变革、 推进管理技术升级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提出实施落地方案,取得显著成效。
3.立足本职工作,承担单位内部培训,传播讲授会计管理理论、财经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培养会计人才队伍。围绕单位预算管理、增收节支、成本控制,管理会计工具应用、提高绩效等方面,服务发展,推进变革,参与管理,作为第一撰稿人,撰写2篇以上专题调查报告,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单位采纳实施后效果明显。
4.在开展内部审计,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调研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要的建设性意见,被单位采纳实施后效果明显。
5.主持或承担市级以上批准的财务、会计方面的科研课题,有创新或独到见解,其成果已通过鉴定,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
6.提供会计服务,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或编制200人以上事业单位)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专项审计、管理咨询等项目3个以上。
7.在具有国际刊号ISSN和国内刊号CN的经济类学术刊物上发表财务会计类论文不少于2篇(独著,每篇2000字以上,不含在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和专辑上发表的论文);或在公开出版的具有书刊号ISBN的会计类专著(教材)或译著中,本人撰写部分专著、译著在3万字以上。
四、正高级会计师
(一)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贵相关工作满5年。
(二)专业技术理论条件:
I.精通会计专业理论,具有系统、扎实的实践功底,掌握会计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与本职工作相联系,在会计及相关领域有深入研究,能利用研究成果解决会计及相关专业工作中重要或关键的问题。
2.通晓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现代会计管理方法,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专业计师工作经历条件之一:
1.联系担任大中型企业(或编制200人以上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机构负责人或合伙人2年以上。
2.连续担任大中型企业(或编制200人以上事业单位)会计财务实务工作重要岗位主管,或大中型企业分支机构会计财务实务负责人,或担任重要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项目负责人3年以上。
3.累计担任大中型企业(或编制200人以上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财务实务工作重要岗位主管,或大中型企业分支机构会计财务实务工作负责人,或担任重要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项目负责人5年以上。
4.在一般单位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20年以上,且担任会十及相关机构负责人10年以上。
(四)专业技术业绩成果条件。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县以下基层申报人员和具有援藏、援疆1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在主持和参与经营管理决策、经济结构调整、制度体系建设、全面风险管控、提升管理水平、提高效率效益、会计人才队伍培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2.主持(组织执行或拟定方案)大中型企业投融资、上市、改制、并购、重组、清算等重大实务工作,或服务商业模式创新、推动管理模式变革、推进管理技术升级等重要方面贡献突出,取得显著成效。
3.主持完成2项以上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研发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1项以上省部级重点会计专业课题研究,通过结项验收并完成成果转化,在全国或全省行业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效果,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或指导、组织团队承担2项以上市级重点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取得显著成果。
4.承办3项以上重大审计、咨询项目,执业质量较高,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或对本专业技术领域有重大创新、重要贡献,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
5.在具有CN和ISSN刊号的国内经济类学术期刊上,独著以第一作者发表会计专业论文3篇(不含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论文刊用通知、用稿清样等),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不少于1篇。
6.独著或合著(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专业著作(专著或译著)或教材1部(专著或译著应在20万字以上,合著本人应撰写10万字以上。)
7.获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入选财政部会计准则、内部控制、管理会计咨询专家,或入选陕西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经考核合格毕业。
第十二条破格条件
符合破格条件的优秀会计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破格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一、取得中级相关专业职称10年,从事财会工作满25年,并具备本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业绩成果条件4项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
二、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15年,并具各正高级会计师条件专业技术业绩成果条件4项以上,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十三条其他条件
一、根据人社部《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57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政策倾斜,对县(不含市辖区)及县以下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给予政策倾斜。
二、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15]20号)要求,鼓励各类人才扎根我省贫困地区建功立业,对贫困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给予政策倾斜。
三、符合《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陕人社发[2019] 40号)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认定高级会计师及以。上职称。
四、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可申报认定为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十四条 相关概念含义
一、中级相关专业职称,是指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财政税收类)、统计师等职称,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职业资格。
二、会计或相关专业,是指会计、审计、经济、统计等专业。
三、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四、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含相关专业实务工作),指主要或大量运用会计或财务管理知识的各项专业实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资产评估、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绩效评价、信贷分析、审计、财务与管理咨询、股票发行与上市、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分析、资产管理等工作。
五、大中型企业,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标准划分。
六、参与,是指项目(论著、报告)的主要参与者或核心成员,在项目成员(作者)中排前三名。
七、主持或项目负责人,即主持该项目的人,位列项目成员第一。
八、论文,是指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九、公开出版,是指有国内标准书号(ISBN号) ,或国内统一刊号(CN号,类别代码F)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号)的出版物;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出版的财会类专业刊物。
十、核心期刊,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十一、省级以上高端会计人才工程,是指由财政部、省财政厅举办的高端(领军)会计人才工程。
十二、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十三、专业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是指获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后所取得的,以申报人员近5年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为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对实行专业技术岗位管 理的事业单位,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上报人员数和空缺岗位数按照1:1申报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年内有空缺、可聘用的,可以申报评审。
第十六条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非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确因工作需要而转换到会计专业岗位,须在会计工作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按照职称转换工作要求和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进行转换评审。
第十七条本《评价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评价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9年1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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