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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条件政策解读

普通 来源:浙江财政厅 2019-09-12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有关政策变化解读如下:

一、 修订背景

1. 《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分别制订于2009年、2013年。近年来,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两个评价条件均出现了与改革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如:对学历、资历、论文过分看重,只注重定性评价,忽视定量评价,评审过程中评委自由裁量权过大、合理性、操作性、精细化程度不够等。对此,部分专家和申报人员也多次对两个评价条件提出了一些修订的建议和要求。

2. 2018年,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4号),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两个文件对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结合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和近年来会计界专家和广大会计人员的呼声,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制定了《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同时,为了评审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制定了《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作为两个评价条件的附件。

二、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与修订前的两个评价条件对照,主要有以下变化:

1.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的要求,明确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再参加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2.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探索建立赋分式量化评价体系”的要求,两个评价条件均规定“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使评审工作更加科学化、精细化,减少主观人为因素,力求更加公平、公正、合理。

3.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向优秀会计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会计人员倾斜”的原则,新评价条件规定具有标志性工作业绩和专业水平的优秀人才申报评审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申报人员,适当放宽了专业技术理论水平的要求,其论文、著作不作限制性要求,可提交被单位采纳的由本人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岗位相关的分析报告、专题方案、财务案例等。

4.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作统一要求”的规定,考虑到会计人员现状,不再将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作为申报的限制性条件。

5.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的精神,新增对学术造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并记入申报人员个人会计诚信档案的规定。

6.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切实改变不唯学历、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要求,论文要求不再作为定性否决条件,只作为量化赋分因素之一。

(二)《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与原《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变化内容还有: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切实改变不唯学历、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要求,取消了要求本科以上学历及专业的申报条件。

(三)新修订的《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与原评价条件的变化内容还有:

1. 规定一般申报必须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取消了原经济师(财政税务类)职务任职资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

2. 取消了专科学历的申报人员破格申报条件,同时规定“自评分值”达到规定分值的优秀会计人员,可以直接申报,既体现了“不唯学历”,同时又体现了“向优秀人才”倾斜的精神。

三、 有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的制定依据

(1)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精神,着重体现能力、业绩、贡献。(2)考虑到历年评价条件的连续性。(3)参照兄弟省市会计高级职称及本省相关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的内容及表述。(4)征求各方面专家意见并经研讨认证。

四、 其他事项

本评价条件出台前,按照原《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3﹞215号)规定的申报条件已参加高级会计实务考试的人员(包括2019年度已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在其合格成绩有效期内,视同符合申报条件。

五、 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上述规范性文件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具体联系处室为省人力社保厅专技处,电话:0571-87056713,省财政厅会计处,电话:0571-87058426。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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