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6次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出炉是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完善职称政策法规体系的重要举措。它的出台,将对从源头上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依法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切实保证职称评审质量起到重要作用。有人说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出炉意味着高会评审政策放宽?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规定对职称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如:
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2、在职称评审申报审核方面,明确规范了评审流程;
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3、评审组织方面更加严格
评议组或评审专家评议,对申报人提出评议意见,作为评审会议表决的参考。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投票表决。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评审服务更加便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5、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
部分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反映,职称评审申报渠道不够畅通,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成长发展。为确保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中享有同等待遇,《规定》明确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者职称评审同样适用,使其参加职称评审有依据、有保障。同时,对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审核、公示、推荐的主体,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按照《职称评审管理规定》,高级会计职称评审将更加规范化,另外高级会计师申报评审方面对于特殊人员将适当放宽申报政策,同时在评审委员会组建以及评审组织方面更加公平、公正。
评审服务方面明确要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且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
由上看来,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的开展,将更加公平公正,评审服务更加便捷,且评审条件也会适当的放宽,所以,还没参加高会评审的小伙伴们,赶紧准备起来吧!2019年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时间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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