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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普通 来源:广东人社厅 2019-07-16

广东2019年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材料时间为原则上为8月至10月,具体时间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确定,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10月份开始评审,原则上12月31日前完成。

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52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2019年度我省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 申报与评审时间

(一)全省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原则上为8月至10月,具体时间由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确定。

(二)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10月份开始评审,原则上12月31日前完成。

(三)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按照经备案的时间安排推进。

(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国家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开展,工作通知另行下发。

二、 申报评审条件

(一)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评审标准条件执行。结合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分系列推进的部署安排,国家已出台改革指导意见的中小学教师、技工院校教师、工程技术人才、会计人员、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经济人员等系列,按国家基本标准条件和省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具体要求以各评委会评审通知为准。我省暂未出台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待省出台标准条件后再组织开展评审。

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经备案的标准条件执行。医药行业人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方案相关要求执行。其余系列2019年职称评审执行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确定,或由用人单位在职称推荐申报环节增加相关要求。对粤东西北地区和县(区)所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具体要求以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发布的评审工作通知为准。

(四)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三、 申报途径和材料

(一)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二)对于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各级人社部门要专门设立职称申报点,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由申报点直接受理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三)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有条件的地市和行业领域,可探索对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社保凭证、在职在岗证明等职称评审证明材料试行告知承诺制,由个人作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经用人单位确认后替代证明。

(四)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同时提交申报电子材料。

(五)评审相关表格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表格下载栏目下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通过系统自动生成。统一使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作的表格。

四、 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1.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 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二)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核。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审核。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不符合评审标准条件。

2. 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 不符合填写规范。

4. 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 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 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五、 评审组织要求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

1. 各级人社部门应优化完善本地区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本地区2019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清单,列明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名称、评审专业、层级、受理评审人员范围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单位、窗口地址、联系方式等。

2. 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提升水平,为专技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二)评委专家服务管理。

1.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评审专家,并报所属人社部门备案。首次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的,可以吸纳相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或本专业领域资深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

2. 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服务管理,提高专家评审水平,原则上2019年度要对评审专家进行一次培训。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公示。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结合本行业人才评价特点,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创新评价方式,对申报人的品德、业绩、能力进行客观综合评价,提高评审质量。要及时做好评审结果告知和评后公示工作,评后公示期为7至15天。

六、 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向所属人社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

高校、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结果由单位自主审核确认,报所属人社部门备案。

(二)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七、 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我省职称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实行评审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评审后复查、倒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职称投诉举报渠道,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及时报告核查结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高校和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原则上按属地化服务管理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负责服务监管。在广州地区的省属高校和省属自主评审单位由省人社厅负责服务监管。

(三)强化责任担当和问责。

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规定。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四)有关具体要求

(一)各级人社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将评审相关文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发布,并在评审工作通知中公布相关网址。

(二)各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要汇总整理本地区职称评审委员会情况,包括职称评审委员会名称、评审专业、受理评审人员范围和联系方式等,于8月1日前报送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并于8月15日前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省直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填写《广东省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览表》,于8月1日前报送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备案。

(三)各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要根据本地区设置的非公人才职称申报点相关情况,填写《广东省职称申报点一览表》,于8月1日前报送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汇总,并于8月15日前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7月9日

附件1 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几个具体政策问答.docx

附件2  广东省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览表.docx

附件3 广东省职称申报点一览表.docx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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