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地(市)财政局:
根据《西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审细则》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区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藏人社办〔2018〕182号),为切实做好我区会计系列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结合西藏实际情况,现将2018年度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相关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 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树立为民宗旨,全心全意为西藏各族人民服务;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二、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聘任本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及以上;
(二)获得非本专业上述学历(学位),聘任本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专业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后。
(二)获得本专业博士学位,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及以上。
(三)获得本专业研究生学历,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及以上。
(四)获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及以上。
(五)获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及以上。
(六)获得非本专业上述学历(学位),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三、 任现职期间专业能力条件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系统地掌握会计专业理论和技术,充分了解审计、税收、金融等相关专业及计算机应用、经济管理等专业知识,在财务会计专业领域有较高的造诣,对专业理论技术有创造性研究,能够指导高级会计人员工作,具有较强的解决财会专业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经专家鉴定在全国或全区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效益。
(三)直接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的专业决策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四)有主持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或大型企业会计工作的经历,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并得到相关部门认可。
(五)作为财务会计专业学科带头人或业务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研究项目1项以上。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参加过全区或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法规、规章制度或办法的制定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会计研究成果;参与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二)在参与制定全区或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法规、规章制度或办法中,发挥了管理的作用,所提建议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
(三)主持制定的部门或单位财务制度、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明显;
(四)参与生产经营管理,能够解决工作中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建议性意见被采纳,使本部门和单位的管理水平大大提高,经济效益明显增加;
(五)主持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创造了先进的管理经验,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经财政系统确认有推广价值。
四、 任现职期间发表论文条件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专业论文、论著4篇及以上;
(二)出版学术专著、论著或教材1部以上(有国家正式书号;合作撰写的,本人完成字数不少于5万字)。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专业论文、论著3篇及以上;
(二)出版学术专著、论著或教材1部以上(有国家正式书号;合作撰写的,本人完成字数不少于3万字)。
五、 考试条件
申报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通过全国《高级会计师实务》考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符合免考外语条件的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职称考试。
六、 年度考核条件
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七、 任现职期间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关于加强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申报时达到继续教育培训要求。
八、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报职称:
(一)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者;
(二)近五年内存在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三)职称考试未达到合格分数线者;
(四)任现职以来,继续教育课时未达标者;
(五)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及剽窃他人业绩成果等其他学术道德不端行为者,五年不得申报;
(六)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者;
(七)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者。
九、 报送要求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西藏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要求,对委托评审的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核推荐工作,确保材料真实、齐全、手续完备。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对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申报人三年内不得参加评审;对举报问题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可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监督一处。
十、 报送时间和地点
请申报人于9月10日起至10月30日前,到自治区财政厅监督一处领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和《西藏自治区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请各单位、各部门于11月2日前,将单位已经审核通过的申报人评审材料送至自治区财政厅监督一处。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杨杰,0891—6591419、17789901250
联系地址:自治区财政厅监督一处(拉萨市农科路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第二办公区)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