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财会(2015)40号
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
为了做好我省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定参评使用标准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四川省2015年度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使用标准确定为56分。参加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56(含)—60分(不含)的,由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省定参评使用标准的成绩证明。四川省2015年度省定参评使用标准有效期截止到2016年8月31日。
二、评审材料的申报
全省范围内(成都市除外)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达到四川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均可申报我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央属驻川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的,必须达到我省相关申报条件,且由国家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经四川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职改办)同意后,方可申报:
(一)申报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或者2015年度四川省参评使用标准,且考试成绩在有效期内。
3.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达到全省统一要求。
(二)申报时间和地点
1.2015年度四川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申报时间为: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2月26日(节假日除外)。
2.申报地点:四川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评办,设在成都市南新街16号,四川省财政厅会计处)。
(三)申报程序
1.公有制组织申报人员应当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要求7天以上)。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开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按照人事档案管理隶属关系,逐级报送至各市、州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各市、州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转送至省高评办。
2.非公有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不受本人人事档案是否由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代理(以下简称“人事档案代理”)的限制,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
(1)已实施人事档案代理的,申报人应当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要求7天以上)。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开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推荐至相应人事档案代理机构。人事档案代理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送相应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转送至省高评办。
(2)未实施人事档案代理的,申报人应当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要求7天以上)。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开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按所在单位属地原则推荐至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逐级审核同意后,转送至省高评办。
2.央属驻川单位申报人员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要求7天以上);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报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函,然后经省职改办审核同意,再报送省高评办。
(三)申报材料的准备
申报人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必须准备下列申报材料并按要求进行装订:
1.有关表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1)一式6份、“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综合情况表”(附件2)2份。
2.业绩材料:
(1)“单位综合推荐材料”(1000字以内)一式6份,内容主要包括担任会计师(或取得中级职称)以来被推荐者的政治素质、学识水平、专业能力,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贡献,由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名并加盖公章(必备)。
(2)任现职以来的业务自传(必备)、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的论文(著作)或财务分析报告两篇以上(必备)、内部刊物发表的论文及交流材料、规章制度和中长期会计工作规划、专业课程授课讲稿及证明、大型的专业方案等业绩、成果材料各1份 .申请人在向省高评办报送本人发表的,经所在单位审查并盖章确认的论文、著作复印件时,必须同时出示原件。
3.其他资料。学历证书(包括参加工作开始的各级学历)、中级资格证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者四川参评使用标准成绩证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达到相应要求的证明(由市、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具)(必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种获奖证书、连续五年以上的会计师资格聘用文件或聘书等复印件各2份;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还应提供与所在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 份。以上材料需将原件报省高评办审查,复印件需所在单位审查后加盖确认章。
4.材料装订要求:
(1)主评材料: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业绩材料、各种证明、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需整理装订成1册。
(2)辅评材料:除主评材料以外的其他申报材料为辅评材料,辅评材料不装订。
三、评审程序
(一)初审:
省高评办负责对申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程序以及未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补充完善;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登记并收取评审费。
(二)现场答辩:
经省高评办初审合格的申报人,必须全部参加评审答辩。省高评办从四川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答辩专家,组建多个答辩专家组,负责现场答辩工作。申报人应当按照省高评办通知的时间、地点和顺序进行答辩,分别就所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情况和提交的论文两个答辩要点进行答辩,每名申报人答辩时间为15分钟。答辩结束后,每组三名答辩专家就答辩情况得出优、合格、不合格三等答辩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申报人员方能进入第二阶段的审议,其答辩结果作为审议的参考依据之一。答辩时间安排在2016年3月,具体时间、地点以省高评办通知为准。
(三)评审:
答辩结束后,现场答辩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报送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按照《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同行评议和评审大会审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评审结果。
(四)公示:
评审结束后,省高评办向省职改办提交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和评审相关材料,经省职改办审核后,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
(五)资格批复:
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省高评办将公示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省职改办,由其批复评审通过人员的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四、收费标准
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收费的复函》(川价函[2004]46号),每人次收取评审费320元。
五、申报人各种资格、年限有效期的计算,论文发表有效时间的认定等均截止到2016年2月29日为止。
附件:高会评审用表格
宜宾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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