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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普通 来源:天津会计 2021-01-13

天津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津人社规字〔2020〕1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推进“海河英才”行动计划,进一步激发会计人员干事创业活力和立足本职争创的积极性,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会计人员成长规律,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坚持科学评价,坚持以用为本,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会计人员职称制度,为有效评价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供制度保障,为用人单位择优聘任会计人员提供重要依据,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健康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评价体系

1.明确实施范围。本市(含驻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在岗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相应层级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会计职称评审。

2.明确层级和名称。会计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正高级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初级对应十一至十三级。各层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3.有效衔接职业资格制度。会计人员获得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的,用人单位可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等情况,直接聘任会计师职称,符合高一级职称晋升标准条件的,可直接凭注册会计师证书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或职称评审。探索建立资产评估师等职业资格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同或相近科目的互认互免,减少重复评价。探索审计与经济等属性相近的职称系列(专业)与会计职称系列的有效衔接,凭审计、经济高级职称证书、符合正高级会计师相关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持其他系列(专业)职称证书的不得参加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引导会计人员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廉洁自律、不做假账,不断提高胜任能力和职业操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以及存在学术造假等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2.突出创新能力、实效、质量、贡献导向。注重考察会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引导会计人员全面掌握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熟练运用会计业务技能,不断提高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有效参与经营管理和决策。切实改变“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将业绩成果推动行业发展的影响力、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3.实行市级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天津市会计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见附件)。对按本市相关规定获准开展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制定单位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实行评审方式。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本市会计人员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须达到高级会计师考试全国统一合格标准。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实行按系列统一评价,坚持业内同行专家评议,可综合运用面试答辩、个人述职、业绩分析等多种形式,给予客观评价。

2.明确评价机构。市财政局是会计系列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天津市会计系列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市财政局相关业务部门。本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由市财政局相关业务部门承担。适时探索会计系列职称社会化评价。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区。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社局核准备案。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3.向优秀人才和基层一线倾斜。对下列优秀会计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获得会计领域重大研究成果、解决重大会计疑难问题的;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工作的;在新经济业态工作的;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还可适当放宽科研能力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高端(领军)会计人才申报高一级会计职称。

(四)促进人才开发使用

1.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会计系列职称评审。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内部管理和会计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从事相关岗位会计工作。

2.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培养相结合。推动会计人员职称制度与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机衔接。

3.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用人单位要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有关要求,创新和丰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支持会计人员更新知识、丰富技能。

4.会计人员各层级职称证书,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无需换证,用人单位可直接聘用。

5.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68号)取得的会计系列职称证书继续有效。

(五)强化评审服务和监督管理

1.优化申报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会计系列职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让“信息多跑路,人才少跑腿”。进一步畅通申报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会计人员可在本市非公经济职称专办窗口申报会计系列职称。不断精简申报材料,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于每年职称评审前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

2.强化评审过程管理。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下同)及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专家库中积极吸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高水平专家,以及一定数量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同行专家,扩大评审专家覆盖面。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应包含一定数量非本单位评审专家。职称评审委员会每次开展评审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按规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落实廉政保密制度。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评审专家将取消资格并列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3.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会计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会计人员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会计人员的切身利益。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密切协调配合,细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稳慎推进,务求实效。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严格程序,稳慎实施。在会计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中,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加强社会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引导会计人员、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参与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天津市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津人专〔1994〕27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30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68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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