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15〕290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包头市公务员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2015年度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和我区高级会计师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成绩有效期截止到2015年年底。
二、评审要求
凡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的会计人员,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内人社发〔2013〕13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5年度全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5〕214号)要求,积极申报参加评审。各地区、各单位务于2015年11月15日前完成申报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人:谢龙,联系电话:0471-6268105。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业正高评审办联系人:李晓燕,联系电话:0471-4192062。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10月21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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