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实务》知识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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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原则
总原则: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基本处理原则是购买法。采用购买法核算企业合并的首要前提是确定购买方,然后确定购买日,即发生控制权转移的日期。
同时满足了以下条件时,一般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1) 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内部权力机构通过。(2) 按照规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3)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交接手续。(4) 购买方已支付了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 50%) , 并且有能力支付剩余款项。(5) 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收益和风险。
1.确定企业合并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之和。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其企业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的成本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发生的与企业合并直接相关的费用,处理原则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相同。
2.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在满足确认条件后,应以其公允价值计量。对于被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之前已经确认的商誉和递延所得税项目,不予考虑。在按照规定确定了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后,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形成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3.企业合并成本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差额的处理:如果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如果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应计入合并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4.公允价值暂时确定的情况——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或合并当期期末,因各种因素影响无法合理确定企业合并成本或合并中取得有关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在合并当期期末,购买方应以暂时确定的价值为基础对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进行核算。
如果自购买日起12个月内取得进一步的信息表明需对原暂时性价值进行调整的,应视同在购买日发生,进行追溯调整;如果自购买日起12个月以后进行调整的,应视为会计差错更正,并进行相关处理。
5.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体现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商誉;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合并当期损益。因为购买日不需要编制合并利润表,该差额体现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应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