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2018】
甲公司系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其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自《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发布后,甲公司就着手建立、完善自身内部控制体系并取得了较好效果,公司决定从2014年开始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并由相关部门牵头拟订内部控制评价方案。该方案摘要如下:
(一)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领导和监督。财务部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等,将草拟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报告。其他有关业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的内控自查工作。
(二)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股东大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发表声明,内部控制评价部门搜集整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根据这些资料撰写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董事会审核、股东大会审批后对外披露。
(三)关于内部控制审计。聘请丙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因为当年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乙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对本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以防损害审计的独立性,决定聘请丙事务所。
【要求】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逐项判断甲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方案中(一)至(三)项内容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对存在不当之处的,分别指出不当之处,并逐项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本案例中涉及的不合法之处有:
(1)第(1)项内容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财务部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理由:企业通常授权内部审计部门或者其他专门机构为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2)第(2)项内容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一:股东大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发表声明。
理由: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发表声明。
不当之处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经董事会审核、股东大会审批后对外披露。
理由: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上报经理层审核、董事会审批后确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3)第(3)项内容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当年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乙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对本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以防损害审计的独立性,决定聘请丙事务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理由: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可以由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即整合审计,并不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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