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经济师评定标准(各省要求有所不同,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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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经济师评定标准(各省要求有所不同,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经济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鼓励经济专业人员刻苦钻研业务,多出人才,多出成果,提高电力经济管理工作水平,促进电力工业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定标准,作为电力经济高级经济师评定的依据。
第二条 按照本评定标准,经评审合格并获得高级经济师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已具备高级经济师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其职务聘任和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决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评定标准适用于各单位、各部门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电力经济专业划分为计划管理、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电力营销管理、物资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六个分支专业。
第三章 申报人员技术资历鉴定标准
第四条 基本资历
(一)本人所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二)本人所取得的经济师(含工程师、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下同)资格证书。
(三)各类获奖证书。
(四)符合申报高级经济师要求的外语、计算机水平证书(成绩)或证明。
第五条 主要贡献
取得经济师资格证书后,担任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做出如下贡献之一:
(一)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具有较大的创新性。
(二)完成二项及以上难度较大经济管理项目(包括制定管理标准、规范办法等),经验收认定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完成的项目获得一项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二项及以上网(省)公司级科技进步(成果)奖,或同等级别的经济技术成果奖。
(四)提出的经营管理或经济技术建议被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对科技进步、专业技术发展或提高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具有重大促进作用。
第六条 作品成果
取得经济师资格证书后,撰写如下专业技术报告或论著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部)级及以上组织的学术会议、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经济期刊上发表过二篇及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论文、经济技术或经济管理论文。
(二)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一本经济技术或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著或译著。
(三)编写或修订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技术或经济管理等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或教材、技术手册。
(四)独立撰写过二篇及以上本人直接参加的重要工作的正式经济技术报告。要求立论正确,数据齐全、准确,观点清晰,结构严谨,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实用价值。
第四章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标准
第七条 申报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八条 从事经济管理各分支专业的人员,取得经济师资格证书后,应分别同时具备如下相应专业的三项条件:
(一)计划管理
1.熟练掌握本专业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指标体系及发电、供电、基建计划的编制方法和管理程序,熟悉电力的现状和发展规划;
2.熟悉电力生产过程,熟悉概预算管理规定,熟悉电力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过程,能独立编写较重大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或制定较重大项目的计划编制方案;
3.负责或独立编写过两篇及以上较重大的本专业及相关内容的经营管理分析报告;或负责或担任主要工作人员参与过两次及以上专业管理办法、规定制定的全过程,取得显著的经营管理效果。
(二)企业管理
1.熟练掌握企业现代化管理、标准化管理、全面质量管理、班组建设管理的理论、手段和方法,掌握现代企业制度理论;
2.能独立编写重大的专题调查报告和工作汇报,制订全局性的企业管理规划、计划及上级规定的实施细则;
3.担任企业管理专业负责人或作为主要成员或担任多种经营项目负责人,主持重大企管课题;或主持全局性的现代化管理课题,显著提高了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三)人力资源管理
1.熟练掌握人力资源开发的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熟悉人力资源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
2.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人力资源管理重要课题攻关项目或组织过有较大影响的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政策研究工作,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3.担任课题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能解决较复杂的人力资源管理难题,并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效益。
(四)电力营销管理
1.熟练掌握电力营销各环节的政策、规定、办法和措施以及制订的依据,熟悉电力营销管理各环节的业务工作;
2.熟悉电力市场,能对电量、电价、电费、经济指标进行综合的经济活动分析,准确地把握电价形成机制,能提出有价值的电价政策或调整方案;
3.准确地预测电力产品销售前、销售中和销售后的成效和形式,提出改进电力销售服务的方式。
(五)物资管理
1.熟练掌握和运用物资流通理论和方法(其中燃料管理人员还应具有较高的电厂化学、环保理论知识),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政策;
2.熟练掌握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物资供应管理方法和程序,能够独立制订大中型电力企业或电力建设项目物资供应方案;
3.担任课题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主持过难度较高的物资开发、管理、课题研究,成果得到应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六)工程造价管理
1.熟练掌握国内外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内容、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本专业定额、指标、费用标准的测定和使用方法;
2.担任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参加过两项及以上大中型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或作为主持人主持二项及以上本专业定额、指标、费用标准的审定工作的全过程,成效显著;作为主持或主要工作人员,参加过国家级定额、指标、费用标准的编制工作的全过程;
3.能分析和解决定额、指标、费用标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且对工程造价管理独立提出过建设性意见。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评审标准
第九条 取得经济师资格证书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必备条件:
(一)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或主持过大中型电力企业或项目的经济管理工作,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工作成果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的能力,或组织协调与管理的能力;
(三)能主持或为主承担制订管理标准、规范和编写本专业的理论与专题报告;
(四)具有较强的开拓能力,经济管理工作有创新,或在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中取得较好成果;
(五)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本专业的重要文件、重大成果的审查鉴定和验收等工作;
(六)能够组织、指导中级经济专业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评定标准中的第三章和第四章相应标准必需同时达到,方具备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的资格。
第十一条 本评定标准中规定的大、中、小型等级,参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发电厂
1.大型:300MW及以上机组(大型≥300MW)
2.中型:100~300MW机组(300MW>中型>100MW)
3.小型:100MW及以下机组(小型≤100MW)
(二)变压等级
1.大型:220kV以上(大型>220kV)
2.中型:220kV(中型=220kV)
3.小型:110kV及以下(小型≤110kV)
(三)企业规模
1.大型:省公司等同级及以上单位(大型≥省公司等同级单位)
2.中型:地区等同级单位(中型=地区等同级单位)
3.小型:县级等同级单位(小型=县级等同级单位)
第十二条 本评定标准中获奖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第十三条 本评定标准由国网人才评价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