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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来源: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09-14
普通
关于公开征求《青海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5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厅起草了《青海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2日:

1.通信地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28号建工大厦6楼),并在信封上注明“《青海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意见建议”字样。

2.电子邮箱:scc0971@163.com

3.联系电话及传真:0971-8258105  8258100(传真)

附件:青海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月12日

附件

青海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高级职称评价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科学、客观评价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创新能力和业绩贡献,加快建设培养造就一支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领域高素质、创新型、专业化人才队伍,更好服务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根据人社部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全省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和开发、绩效管理、薪资福利管理、员工关系管理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全省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人才交流、培训开发、就业创业、职业介绍、技能鉴定、人事考试、社会保障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以及相关行业社会团体、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在我省登记注册、经依法许可或备案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的企业。

第三条  在全省经济系列职称中单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第四条  评价标准由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组成。基本条件包括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学历资历、年度考核、继续教育等内容;资格条件包括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成果等内容。申报人员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凡在我省申报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诚实守信,认真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

4.任现职内年度考核结果均应达到合格以上。

5.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

第六条  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

1.正确理解和执行人力资源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

2.较为系统掌握人力资源领域的专业知识、工作方法和业务技能。

3.能够拟定人力资源工作方案,承担人力资源管理或人力资源服务工作的某个方面或某项业务。

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技校毕业(以下统称高中阶段毕业)以上学历。

(二)人力资源管理师

1.掌握并能够正确执行人力资源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

2.具有系统的人力资源领域专业理论知识、工作方法和业务技能。

3.有较丰富的人力资源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某个方面或组织实施人力资源服务项目。

4.工作业绩良好,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

5.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满1年;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满6年;或高中阶段毕业,取得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满10年。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照大专、本科学历参加评审(下同)。

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相关系列(专业)初级职称,参加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时,可视同具备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申请认定、晋升人力资源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所从事专业应与其申报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类别相同、相近。

(一)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相关专业在取得中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后,从事与人力资源服务相关工作满1年,且通过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的,在取得中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后,从事与人力资源服务相关工作满5年,且通过高级人力资源考试,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大学专科学历,在取得中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后,从事与人力资源服务相关工作满10年,且通过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且受聘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务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相关工作满5年,并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相关系列(专业)初级职称,参加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时,可视同具备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

第八条  诚信要求

严格执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事业单位人员挂靠企业、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的),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失信情况及其严重的撤销本人职称,在全省范围通报并将违反规定的行为录入国家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

2.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3.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有一次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延迟一年申报。

4.任现职期间,有违法、违纪及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本人所在单位存在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且与本人工作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参加申报。

5.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十条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

2.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熟练掌握人力资源专业标准、规范、规程、规章,推动人力资源工作有序开展。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知识及其发展趋势。

4.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指导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初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培养、指导本专业本科生开展人力资源相关工作。

(二)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条:

1.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排名前三),参与制定1项市(州)(厅)级以上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就业创业、劳动关系等领域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并正式颁布实施,积极促进本地区、本单位人力资源开发利用。(附市(州)或相关厅局相关文件及证明)

2.作为骨干参与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发展工作,主持设计并组织实施2场县(区)级以上供需对接、岗位开发、就业创业指导、就业援助、劳动关系、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3.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州)、县(区)级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方案的组织和实施,对加强和改进本行业(地区、部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工作做出较大贡献。

4.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1部具有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本人完成5万字以上),或在省(部)级以上人力资源专业杂志学术理论版,专业学术期刊、核心期刊上发表具有高水平的人力资源专业论文。以上撰写要求总篇数不低于2篇。

5.作为主要撰写人,在省(部)级行业发展论坛、理论研讨会上发表具有高水平的学术报告;或在省(部)级行业课题调研活动(有立项通知、结果公告等)中提交具有高水平的研究报告;以上撰写要求总篇数不低于1篇。

6.作为主要撰写人,解决本单位(地区、部门)人力资源服务问题撰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政协提案、建议方案等以上本单位(地区、部门)采用2篇以上,或独立提出2项改进市(州)(厅)级工作的管理办法,经市(州)、厅(局)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附批准文件和发文文单);或组织专题政策研究并主持制定2项县级以上部门本专业领域内的改革方案并推动改革落地见效(附改革方案和发文文单)。

7.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1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纳,或获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2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州)或厅(局)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获市(州)党委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附批示佐证材料)。

8.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七)制定1项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附发布实施文件)。

9.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的人员,任现职以来累计三年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条:

1.主持(累积2年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累积3年以上)参与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能够连年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显著的经济效益,年均利润增长5%以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减亏5%以上(附年度财务报告)。

2.组织实施或参与2场县(区)级以上供需对接、岗位开发、就业创业指导、就业援助、劳动关系、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3.完成2项以上市(州)或县(区)级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方案的组织和实施,对加强和改进本行业(地区、部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

4.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5)完成2项市(州)级、县(区)级以上重点项目前期规划、评估、实施方案等经济项目前期咨询报告,并获得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或下文执行(附项目立项或委托文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5.在行业内核心期刊发表具有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需有1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

6.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完成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有应用价值的人力资源服务技术创新成果,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州)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20万元或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60万元(附科技管理部门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和到账凭证)。

7.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开发产品,并取得1项及以上专利。(具有发明专利的需要提供专利证书。)

8.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1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纳,或获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2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州)或厅(局)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获市(州)党委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附批示佐证材料)。

9.主持解决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的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经业内3名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优秀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0.主持企业经营管理期间,企业裁员人数连续3年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企业每年新招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90%以上新增岗位用以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附各年度新增人员社保缴费的单位缴纳情况);或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非公经济或民营企业任董事长及总经理连续5年以上,期间无拖欠职工工资情况,能够有效保障当地就业稳定性(连续5年保持100人以上用工规模)并按标准为员工缴纳医疗、社会保险(附各年度社保缴费的单位缴纳情况)。

11.本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期间,不断推进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单位获得1个以上青海名牌产品或青海省著名商标(附市场监管局颁发的有效证书)。

12.青海省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或青海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获得者;或主持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企业首次入围青海企业50强榜单或青海民营企业50强榜单。

第十一条  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系统掌握和正确运用人力资源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理论、技术、方法,准确把握人力资源工作规律和发展状况。

2.具备深厚的人力资源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高标准规划设计、组织实施、评估监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指导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等合规高效开展工作。

3.工作或经营业绩突出,作为负责人组织开展人力资源规划、配置、开发、评价、激励、组织发展等工作,在促进就业、服务人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二)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条:

1.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排名前三),参与制定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州)(厅)级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就业创业、劳动关系等领域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并正式颁布实施,积极促进本地区、本单位人力资源开发利用。(附市(州)或相关厅局相关文件及证明)

2.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发展工作,主持设计并组织实施2场市(州)级以上,或4场县(区)级以上供需对接、岗位开发、就业创业指导、就业援助、劳动关系、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3.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州)(厅)级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方案的组织和实施,对加强和改进本行业(地区、部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工作做出较大贡献。

4.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1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本人完成5万字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需有1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

5.作为主要撰写人,在省(部)级行业发展论坛、理论研讨会上发表具有高水平的学术报告;或在省(部)级行业课题调研活动(有立项通知、结果公告等)中提交具有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在省(部)级以上人力资源专业杂志学术理论版,专业学术期刊、核心期刊上发表具有高水平的人力资源专业论文。以上撰写要求总篇数不低于4篇。

6.作为主要撰写人,为解决本单位(地区、部门)人力资源服务问题撰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政协提案、建议方案等被市(州)级以上部门或单位采用3篇以上。

7.全面落实本专业领域相关政策,具有较高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政策综合运用能力,在对实际工作进行全面归纳总结的基础上,独立提出2项改进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管理办法,经市(州)、厅(局)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附批准文件和发文文单);或组织专题政策研究并主持制定2项县级以上部门本专业领域内的改革方案并推动改革落地见效(附改革方案和发文文单)。

8.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1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纳,或获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2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州)或厅(局)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获市(州)党委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附批示佐证材料)。

9.作为主要起草人制定1项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附发布实施文件)。

10.长期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艰苦边缘地区以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基层一线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工作,作出突出贡献。

11.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的人员,任现职以来累计三年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条:

1.主持(累积2年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累积3年以上)参与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能够连年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年均利润增长6.5%以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减亏6.5%以上(附年度财务报告)。

2.组织或参与4场省部级、市(州)级以上供需对接、岗位开发、就业创业指导、就业援助、劳动关系、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3.完成1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州)级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方案的组织和实施,对加强和改进本行业(地区、部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工作做出较大贡献。

4.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完成2项国家级和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前期规划、评估、实施方案等经济项目前期咨询报告,并获得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或下文执行(附项目立项或委托文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5.主持或作为骨干,在省(部)级以上人力资源专业个人评比表彰活动中获得先进个人称号或取得一等奖及以上荣誉(以批文或获奖证书为准)。

6.在核心期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3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需有1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

7.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完成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有应用价值的人力资源服务技术创新成果,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州)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30万元或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80万元(附科技管理部门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和到账凭证)。

8.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开发产品,并取得2项及以上专利。(具有发明专利的需要提供专利证书。)

9.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2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纳,或获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3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州)或厅(局)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获市(州)党委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附批示佐证材料)。

10.主持解决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的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经业内3名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优秀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1.主持企业经营管理期间,企业裁员人数连续3年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企业每年新招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90%以上新增岗位用以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附各年度新增人员社保缴费的单位缴纳情况);或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非公经济或民营企业任董事长或总经理连续5年以上,期间无拖欠职工工资情况,能够有效保障当地就业稳定性(连续5年保持100人以上用工规模)并按标准为员工缴纳医疗、社会保险(附各年度社保缴费的单位缴纳情况)。

12.本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期间,不断推进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单位获得1个以上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或2个以上青海省名牌产品或青海省著名商标(附市场监管局颁发的有效证书)。

13.全国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或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获得者;或主持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企业首次入围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企业500强或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或在500强榜单内连续3年排名提升(附中企联或省企联颁发的荣誉证书或发布榜单)。

14.长期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艰苦边缘地区以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基层一线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工作,作出突出贡献。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条件

(一)直接认定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学者、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杰出人才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认定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二)破格申报类

任现职后工作达到业绩条件且贡献突出,但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任职年限要求,可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相应资格条件项数。

1.具有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领军人才、青海省优秀专家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可提前2年申报;

2.在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的人力资源服务专业赛事活动中获得三等奖(铜牌)以上,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专业赛事活动中获得一等奖(金牌),可提前1年申报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3.在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的人力资源服务专业赛事活动中获得一等奖(金牌),可提前1年申报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4.获得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以上;或获得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排名前五),可提前1年申报。

5.参与制定(排名前五)2项地方标准,并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可提前1年申报。

6.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1件本专业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可提前1年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须为取得现资格以来所获得或完成的,并附原件及原始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的国家级项目范围,指国家各部委列入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省级重点项目是省政府各项目管理部门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青海学者、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杰出(领军)人才,按照颁发证书确定。

第十七条  所称“主持”,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工作的单位负责人;“主持人”是指奖项、项目(课题)的“第一完成人”。“主要参与人”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编写等工作的人员。

第十八条 所称“明显的经济效益” ,是指年销售收入超过1  亿元的企业年创利税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不足1亿元的其它企业年创利税100万元以上(须附税务部门提供的佐证材料)。“明显的社会效益”是指专业人员能够通过努力,通过参与行业内项目建设、创新产品开发、专利申报、活动组织等,提升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从而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十九条  获得市(州)、厅(局)以上科技奖励(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一次就按最高级别晋升条件标准计算一次,不重复、累计计算。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也不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未明确个人位次、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

第二十条  涉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或出版学术著作的,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或取得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核心期刊参照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编著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开发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等收录的期刊。

第二十一条  下列条件不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1.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无关的著作、论文、成果等。

2.在各类报纸、电子期刊、增刊、专刊、专辑、特刊、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3.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简报、新闻通稿等。

4.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可研报告、设计报告、技术报告、实施方案等。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人力资源管理系列不再按照《青海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青人社厅发〔2020〕61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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