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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条件(试行)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08-27
普通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新人社发〔2024〕26号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职称)部门,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2024年8月2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工作,高质量推进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更好服务人才强区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自治区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事业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属于经济职称系列,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第四条 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采取评审方式。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依据《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达到全国或自治区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在有效期内,可参加自治区副高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评审。

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相关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参加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及评审时,可视同具备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

第五条  南疆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制定的职称评价标准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本条件施行。

第六条  申报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问题者,以及在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活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者,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八条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学识水平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系统掌握人力资源领域法律、法规、政策和理论知识、技术方法。

2.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丰富的人力资源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设计实施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指导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等合规高效开展工作。

3.工作或经营业绩较为突出,能够在人力资源规划、配置、开发、评价、激励、组织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作为骨干参与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主持设计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促进就业创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相关项目或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经验交流、发展研讨、供需对接等活动,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以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证明为依据)。

(2)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就业创业、劳动关系等领域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等,积极促进本地区、本单位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以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为依据)。

(3)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在推动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研发、技术革新、模式创新方面取得突破,完成创新项目或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关键产品),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以有关部门立项、评审、鉴定、验收或专利证书等为依据)。

(4)作为骨干参与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发展工作,主持设计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招聘、岗位开发、就业创业指导、就业援助、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以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为依据)

(5)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完成项目立项、筹建、投产等全程,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以有关部门立项、评审、鉴定、验收为依据)

(6)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地州市级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力资源出口服务基地及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等的建设运营,完成发展规划、申报筹建、项目投运等全程,并通过人力资源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以有关部门立项、评审、鉴定、验收为依据)

(四)业绩成果

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自治区级以上攻关项目、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

(2)作为主要人员,编写或修订1部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相关的专著(含标准、规范、规程、教材或技术手册)。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3)主持撰写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方面的分析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并被自治区级以上部门采纳(以自治区级以上部门的回函为依据)或得到自治区领导肯定性批示。

(4)在自治区级以上经济类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独著)3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5)作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负责人或主要业务骨干,企业获得地州市级以上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资质、奖励。

(6)获得自治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人力资源服务专业赛事活动中获得三等奖(铜牌)以上(排名前3)。

(7)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第九条  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满5年,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责相关工作满25年。

(二)学识水平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系统掌握和正确运用人力资源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理论、技术、方法,准确把握人力资源工作规律和发展状况。

2.具备深厚的人力资源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高标准规划设计、组织实施、评估监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指导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等合规高效开展工作。

3.工作或经营业绩突出,作为负责人组织开展人力资源规划、配置、开发、评价、激励、组织发展等工作,在促进就业、服务人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担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负责人或主要业务骨干,引领支持所在企业规范诚信经营,作出较为突出的经济贡献,取得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积极促进就业和优化人才开发配置,在行业或地区处于龙头和引领地位,企业上一年产值(不含代收代付)超过500万元。(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表为依据)

(2)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2项以上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就业创业、劳动关系等领域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等,对促进本地区、本单位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有较大贡献(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为依据)。

(3)负责制定并实施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战略规划,有效优化组织及人员结构,提升单位人力资本水平,促进人力资源与企业发展目标高效匹配。(以所在单位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文件及证明材料为依据)

(4)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在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研发、技术革新、模式创新方面取得关键性突破,获得2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关键产品),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以有关部门立项、评审、鉴定、验收或专利证书等为依据)

(5)主持或作为主要业务骨干,设计并组织实施自治区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或高标准完成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完成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及组织实施等。(以有关部门立项、评审、鉴定、验收为依据)

(6)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自治区级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力资源出口服务基地及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等的建设运营,完成发展规划、申报筹建、项目投运等全程,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取得阶段性成果,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以有关部门立项、评审、鉴定、验收为依据)

(7)具备国际化视野及突出的综合分析和创新解决人力资源领域重大问题的能力,能够提出有重要指导意义的人力资源理论方法或将前沿技术应用于人力资源工作实践,创新管理理念、专业方法和商业模式,并有相应专著、论文或课题、报告、专利等支撑。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

(1)主持完成国家重点课题1项以上或自治区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地州市、厅(局)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

(2)主持制定1项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3项地州市级以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自治区级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和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实施。

(3)主持或作为骨干,组织3场以上高层次人力资源行业论坛、发展研讨会、项目对接会等重大活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4)主持或作为骨干,编写或修订2部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相关的专著(含标准、规范、规程、教材或技术手册)。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2部(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5)在自治区级以上经济类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6)作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负责人或主要业务骨干,企业获得自治区级以上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资质、奖励。

(7)获得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人力资源服务专业赛事活动中获得三等奖(铜牌)以上(排名前3)。或获得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的人力资源服务专业赛事活动中获得二等奖(银牌)以上(排名前2)。

(8)获得自治区级科技类或社科类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项(排名前3),或获得自治区级科技类或社科类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项以上(排名前2)。

(9)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近5年中连续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县级以上表彰奖励4次以上。

第十条  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一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2021年修订版)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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