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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桥西区2024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通知

来源: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 2024-06-21
普通
桥西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4年桥西区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区属企、事业单位:
依据石家庄市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职改办《关于做好2024年全市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石职改办字【2024】4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时间安排

(一)申报推荐数量核准备案。非公有制企业6月21日前完成高、中级职称申报数量核准备案工作;事业单位上报主管部门核岗,6月24日前完成高、中级职称申报数量核准备案工作。

(二)申报推荐。6月26日开始高级职称线下原件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7月11日开始高、中级职称个人申报推荐及网上申报信息填写工作。8月1日前完成高级职称个人申报推荐、网上申报信息录入、基层单位和各级主管部门的网上审核工作,并将《一览表》提交桥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月10日开始中级职称线下原件审核工作,9月6日前完成中级职称个人申报推荐、网上申报信息录入、基层单位和各级主管部门的网上审核工作,并将《一览表》提交桥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主要工作

(一)申报推荐工作。要按照《石家庄市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组织实施职称申报推荐。

1.准确把握人员范围。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政策规定的技能人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和农民技术人员: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工作协议1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在我市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柔性引进人才,均可在我市参加职称申报评审。在处分期或组织处理影响期内、涉嫌违法违纪调查期间、刑事处罚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

2.严格控制推荐数量。坚持按岗申报推荐原则,合理控制全市申报推荐总量和用人单位申报推荐数量。除评聘结合专业外,现有任职资格人数达到或超过相应岗位设置数120%的单位,原则上不再组织申报。因专业技术人员密集且申报人员业绩突出确需申报的,要严格控制在相应级别岗位设置数的130%以内。为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超过相应岗位设置数20%以上的,可采取退二进一的方式进行申报。

3.明晰个人申报事项。申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对照申报条件,按照网上申报系统填报要求,认真如实的填写申报信息,确保填报信息前后一致、与上传附件和相关佐证材料一致,并扫描上传清晰的相关电子版材料。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由所在工作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经工作单位同意,也可由档案托管的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档案托管的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职称申报管理权限逐级上报。中报人须诚信申报,提交申报材料前须自行对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并作出承诺。一旦提交对提交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严把推荐审核环节。用人单位要按照公开述职、考核辩、考核评议、量化赋分、综合排序、集体研究等程序组织申报推荐(自主评审单位可根据实际优化考核答辩环节);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真实、规范、完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要对确定的申报人选在单位进行公示,并协助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做好网上申报工作。

(二)资格审查工作。各单位要选派专人负责,采取封闭管理的方式,按照资格审查要求,组织专门人员依据申报条件和有关申报政策,逐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申报人员身份准确、申报专业前后一致、填报信息和上传附件内容相同、填报单位名称规范、佐证材料完整有效。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说明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退回;对于材料需要补充完善的,要一次性告知: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规定的申报人员,取消其申报评审资格,并列入诚信“黑名单”。

三、有关政策把握

(一)关于申报人员退休年龄。评聘结合专业申报参评人员退休年龄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非评聘结合专业的申报参评人员退休年龄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

(二)关于党校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街接及评审。党校专业并行使用2024年新修订的职称评审条件和2023年修订使用的参照执行的相关职称评审条件,并行使用仅限今年。党校专业的参评人员按照专业分类,统一由省委党校高级职称评委会组织评审。

(三)关于卫生系列基层高级职称中报。今年,在卫生系列基层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中新增了正高级的申报评审条件,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适用范围、基本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业绩成果条件认真组织申报推荐。

(四)关于落实抗疫一线人员职称政策。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62号)和《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函(2023)11号)要求,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支持鼓励抗疫一线医、药、护、技人员参加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实践技能考试。

(五)关于学历问题。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职改办字(2023)8号)要求,减少学历的限制性要求,只要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任职前学历和任职期间后取得学历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六)关于“定向评价、定向使用”问题。持续推进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落实落细,取得的职称限定在基层有效,流动到县级(含县)以上单位的,其职称须按县级(含县)以上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条件重新申报评审。

(七)关于课题、奖励的认定问题。在职称申报推荐及评审过程中,对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课题一般不予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科研项目要与其专业或岗位相关。提交材料时须包括含有工作单位签章的立项申请、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结项报告或结项鉴定材料、结项证书等。对奖励项目及级别应由同行专家据实进行界定,《河北省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各专业对应奖励项目表》(职改办字(2015)104号)只作为参考的依据,不作为执行的标准。

(八)关于按指标推荐申报问题。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正高级教师、正高级讲师和乡村中小学25年教师推荐指标数组织申报推荐工作。要根据所属单位岗位设置数量和现有人员情况合理分配推荐指标,进一步完善推荐办法。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要坚持向教育教学一线倾斜,各单位上报的推荐人员中担任学校(村小、教学点除外)、教研及其他机构领导职务(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教研及其他机构正副职)的不得超过30%。

(九)关于职称工作监管问题。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职称系列(专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工作全链条、全覆盖的监管,保证职称各环节工作公平公正。今年,将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基层一线,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单位申报推荐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十)关于申报材料的提交。今年,各单位申报材料提交时间根据督导检查和整改完成时间确定,提交工作必须待督导检查工作结束,对指出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再进行提交。

(十一)关于网上申报信息填写。申报人填写信息后,用人单位审核人员要与申报人员进行确认,并签署《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确保填写信息真实、准确。材料一经审核上报,身份证号码、个人照片、申报专业等关键信息不再更改。乡村特教25年教师申报系列须选择中小学(定评定用),其他中小学教师申报系列选择中小学教师(正常申报):中小学教师(正常申报)含高中25年教师,需要在系统中“基础材料”版块的“专业技术人员基层服务鉴定表”中上传“石家庄市中小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经历鉴定表”或“中小学教师农村、薄弱学校工作鉴定表”;卫生类“防疫一线”申报人员必须在“基础材料”版块和“特殊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版块上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人员信息确认表”,卫生类其他申报人员不得在“特殊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版块上传“一线人员信息确认表”。将发表的论文期刊作为业绩成果上报的,论文期刊须按照省人社厅新修订的《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附则要求,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进行信息查询,论文应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信息检索(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并在职称申报评审信息系统中“论文论著”版块填写“检索验证地址”和上传“检索验证页面”。

四、其他要求

1.要严格执行申报评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诚信承诺制度和 “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制度,落实倒查追责机制,加强事前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违纪违规申报评审、学术造假行为,维护职称评审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2.按市职改办相关要求,各单位严格把控申报流程,按照公开述职、考核答辩、考核评议、量化赋分、综合排序、集体研究等程序组织申报推荐工作。

3.关于报送申报人员信息。各单位完成中、高级职称申报材料的审核推荐工作后,要及时按照申报系列(专业)汇总本单位申报人员信息并形成《一览表》(系统导出),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公章后上报纸质版以及电子版。

4.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申报人按照属地原则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 (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现用人单位所在地)参加职称评审,经申报人申报、所在工作单位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各非公企业线下审核需携带证明申报人员与推荐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佐证(劳动合同、参保凭证、工资流水、纳税证明等佐证材料)。

本通知未明确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桥西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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