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旅游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试行)
关于印发《江西省旅游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试行)》的通知
赣文旅人字〔2024〕2号
各设区市文广新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加快旅游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旅游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月11日
江西省旅游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江西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旅游经济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资格名称和评价方式
旅游经济专业职称归口经济系列,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助理级。名称依次为正高级旅游经济师、高级旅游经济师、旅游经济师、助理旅游经济师。
正高级职称实行专家评审;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须先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师旅游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评审或认定。
三、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科研、学术方面无不良诚信问题。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受处分和刑事处罚当年以及受处分和刑事处罚期间不得申报。
(五)取得现职称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2.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3.伪造学历、资历、业绩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四、正高级旅游经济师具体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经济或会计、审计、统计等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并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二)工作经历方面
1.具有系统、深厚的旅游经济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熟练运用旅游经济专业理论、方法、技术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旅游经济研究、项目实施、品牌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五星级旅游饭店等)、运营管理等旅游经济活动,提升旅游经济运行和研究水平。
3.能为我省旅游经济发展或本行业(地区、部门)经营管理提供高质量决策咨询,具有指导高级旅游经济师工作或培养、指导旅游相关专业研究生的经历。
(三)工作业绩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制定的旅游经济政策、法规、规划、标准等,2项以上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省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为依据)。
2.主持完成旅游经济相关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或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以有关部门立项、评审、鉴定、验收为准)。
3.主持策划的活动入选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宣传推广、智慧旅游、文旅融合、品牌创建等典型案例1项以上。
4.获得省(部)级科技类或社科类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项(排名前3),或获得省(部)级科技类或社科类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项以上(排名前2)。
5.在推进旅游新模式、新业态、新产品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创造出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全国旅游行业有重大影响(以项目方案、可行性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为依据)。
6.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大中型旅游企业或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中小型旅游企业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且企业近3年每年利税比上年增长10%以上(以纳税凭证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表为依据)。
7.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在旅游小微型企业从事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为旅游经济商业模式创新作出突出示范效应,且企业近3年每年营业收入规模达3000万以上(以纳税凭证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表为依据)。
(四)研究成果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发行的经济专业著作中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
2.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相关论文3篇以上,其中有1篇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3.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收入出版的论文集)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
5.作为第一完成人,获本专业技术领域产品著作权(以著作权登记证书为准)5项以上,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下同),获本专业技术领域发明专利(以专利证书为准)2项以上,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需提供专利转化应用证明或针对该专利转化应用所产生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等证明材料)。
五、高级旅游经济师具体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且取得经济或会计、审计、统计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2.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经济或会计、审计、统计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旅游工作满15年,且取得经济或会计、审计、统计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
(二)工作经历方面
1.系统掌握旅游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术和相关政策法规。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主持本单位、本地区旅游经济课题研究、决策咨询、标准制定、规划编制、运营管理、宣传营销、品牌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四星级旅游饭店等)、技术创新、技术推广等工作,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工作业绩突出,具有指导助理旅游经济师、旅游经济师或培养、指导旅游相关专业研究生的经历。
(三)工作业绩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制定的旅游经济政策、法规、规划、标准等,1项以上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省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为依据)。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旅游经济相关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主持市级科研课题4项以上(以有关部门立项、评审、鉴定、验收为准)。
3.主持策划的活动入选省级文旅主管部门宣传推广、智慧旅游、文旅融合、品牌创建等典型案例1项以上。
4.获得省(部)级科技类或社科类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项以上(排名前3)。
5.在推进文化旅游新模式、新业态、新产品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创造出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全省文化旅游行业有重大影响(以项目方案、可行性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为依据)。
6.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大中型旅游企业或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中小型旅游企业经济管理工作3年以上,且企业近3年每年利税比上年增长5%以上(以纳税凭证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表为依据)。
7.作为中、高级管理人员,在旅游小微型企业从事经济管理工作3年以上,为旅游经济商业模式创新作出突出示范效应,且企业近3年每年营业收入规模达2000万以上(以纳税凭证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表为依据)。
(四)研究成果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发行的经济专业著作中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2.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相关论文2篇以上。
3.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交流(收入出版的论文集)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5.作为第一完成人,获本专业技术领域产品著作权(以著作权登记证书为准)3项以上,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本专业技术领域发明专利(以专利证书为准)1项以上,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作为技术骨干(排名前四),获本专业技术领域发明专利(以专利证书为准)2项以上,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需提供专利转化应用证明或针对该专利转化应用所产生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等证明材料)。
六、破格条件
(一)正高级旅游经济师
未具备正高级旅游经济师规定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高级旅游经济师职称并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具备正高级旅游经济师学历(学位)条件,且取得高级旅游经济师职称并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任现职以来,除具备正高级旅游经济师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研究成果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获得国家级科技类或社科类优秀成果奖(排名前5)或省(部)级科技类或社科类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或二等奖(排名第1)。
3.在专业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
4.主持完成国家级旅游经济领域重大项目(课题)1项(以有关部门立项、评审、鉴定、验收为依据)。
(二)高级旅游经济师
未具备高级旅游经济师规定学历(学位),但取得旅游经济师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具备旅游高级经济师学历(学位)条件,且取得旅游经济师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任现职以来,除具备高级旅游经济师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研究成果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获得省(部)级科技类或社科类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排名前3)。
2.在专业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省级荣誉称号。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旅游经济领域重大项目(课题)1项(以有关部门立项、评审、鉴定、验收为依据)。
七、附则解释
(一)本条件是江西省旅游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非评审通过条件,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
(二)本条件中延期申报年限的计算:出现延期情形时已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延期情形出现时起计算;出现延期情形时未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满基本申报年限时起计算。因同一事项出现多种延期情形的,按最长延期申报年限计算,不重复计算。因不同事项出现多种延期情形的,按延期申报年限累计计算。
(三)凡冠有“以上”级别的,均包括本级。本条件中的级别、数量要求为应达到的基本条件,高于基本条件视为满足该条款。
(四)本条件中所称“大中型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为标准。
(五)排名:项目主持人排名第一,其余依次类推。
(六)项目(或课题):指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必须同时提供立项通知(或立项合同书)、结项证书(或验收报告)等一整套原件材料作为依据;其他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课题不予认定。
(七)公开出版:指有“ISBN”编号的出版物。
(八)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术内容的著作(含专著、论文、古籍注解、学术性著作编译、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工具书、普通教材、作品集都不能视为著作。
(九)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指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
(十)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发表在刊物增刊、内刊、专刊、特刊、论文集上的论文,以及征稿通知、清样稿等非正式发表的论文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十一)核心刊物:指北京大学图书馆等机构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南京大学社科研究中心CSSCI期刊目录,具体以作者发表论文的当年该期刊是否被“要目总览”及“CSSCI期刊目录”收录为准。
(十二)省级专业性学术会议包括由省一级学会主办的综合性学术会议、省一级学会的分支机构主办的专业学术会议。全国学术会议包括由全国一级学会主办的全国性综合学术会议、全国一级学会的分支机构主办的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
(十三)国家级荣誉称号:是指由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与国家人社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联合代表政府颁发的与本职岗位相关的荣誉称号。
省级荣誉称号:由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或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与省人社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联合代表省政府颁发的与本职岗位相关的荣誉称号。
(十四)企业高级职务:一般包括法定代表人、正副董事长、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总裁)。
(十五)非旅游经济专业的业绩成果、课题项目、论文论著等均不作为有效业绩成果、课题项目、论文论著。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十六)本条件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十七)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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