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经济师(交通经济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交通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新人社发〔2022〕3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交通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交通运输厅
2022年6月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交通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交通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促进交通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交通事业健康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交通运输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职称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职称评审,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坚持正确的工作导向,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延迟1年申报,每出现一次为不合格的延迟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八条 本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资格取得,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评审前需参加全国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九条 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学识水平
1.全面系统掌握交通运输经济管理理念,熟悉相关专业及现代经济管理知识,了解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理论、发展趋势。
2.掌握有关交通运输经济及相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熟悉并能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及各项配套制度。
3.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处理或解决业务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
4.具备指导经济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与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独立承担和组织完成上级业务部门下达重要课题调研任务的能力。
2.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归纳、总结能力,有处理经济管理活动中疑难问题的能力。
3.具备讲授专业课程的经历。
4.在县级以下企事业单位长期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对本专业有独到的见解,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四)业绩成果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自治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成果奖1项;地州市单位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地州市级成果一等奖1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地州市级成果奖二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地州市级以上重点调研或科研项目2项,经过鉴定并实施。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科研课题研究,理论上有创新,研究成果应用于实践并取得显著成效。
3.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发展规划、研究报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度办法和意见的起草,所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制定的规章制度,被本单位采用2项以上。
4.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以上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成员,参与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技术鉴定和全程筹建与管理,投入使用后达到预期目标。
6.参与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投融资项目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7.从事本专业工作,在实践中创新管理机制、模式、办法,成效显著,业绩突出。
8.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被授予行业内领军人才,青年英才荣誉称号。
9.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10.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经济类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独著)3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第十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的“县及县以下单位”是按行政区域划分。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提到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是指直接的效益,须提交所在单位鉴定意见和地州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材料;课题须提交立项及结项材料、重点课题须提交鉴定部门鉴定材料;标准制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等均须有原稿、原件和相应部门鉴定意见,个人排名须在前5位,被采用的须提供有关单位采用证明。
第十三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交通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2019年试行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