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 新人社发〔2023〕38号
新疆高级经济师农业专业职称评审条件发布,快来看看,你符合申报条件吗?
新人社发〔2023〕38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农业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农业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农业农村厅
2023年5月1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农业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经济系列农业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农业经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农村经营管理、农业产业化、农业市场化、农产品加工与质量提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农业项目实施管理、农业计划与规划、农业资源调查与区划、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民问题政策研究、农林牧渔业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农民教育培训、农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畜牧经济、农业农村大数据分析应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的,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职称评审: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以及在经济服务活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八条 经济系列农业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
第九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十条 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经济师职称满5年。
第十一条 学识水平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
(二)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先进的改革创新理论和发展趋势。
(三)有较强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四)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本专业工作的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一)具有承担和组织完成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重要课题或重大调研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归纳、总结能力,有解决农业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活动中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具有讲授农业经济课程和讲座的经历。
(四)县及县以下单位长期从事农业经济管理工作,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五)能够设计实施农业经济项目或农业经济方案,推动农业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开展。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一)获得中华神农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地州市科技进步奖1项以上(均为额定限额内),其他奖项参照执行。
(二)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完成地、州、市级以上重点调研或项目2项以上,通过鉴定,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或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报告、项目报告、制度办法和意见的起草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制定的政策规章、行业标准,被县级以上政府或自治区级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采用2项以上(以相应行业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四)在承担或参与的农业经济管理工作中,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有推广价值的先进管理方式、方法或工作措施,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作为典型经验进行推广。
(五)承担或参与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农案件查处和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其查处、审计结果被司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案件办理的重要依据(以相应行业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六)主持或作为骨干,开展农业企业、农牧场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在组织创新、机制创新、经营管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方面提出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达到预期目标,使企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提高,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地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认可、推广。
(七)主持或参与完成的工作业绩突出,被授予自治区级相关荣誉称号(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八)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负责自治区龙头企业或名优产品企业相关工作;或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负责地级以上农业现代化、农业产业化、农业市场化等试验示范项目。
(九)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地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3次以上。
(十)参加“访惠聚”、“三支一扶”等工作表现突出获得地州市级以上奖励。
(十一)参与正式出版本专业著(译)作、培训教材等,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须单位提供证明材料);或在自治区级以上经济类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2篇以上。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8月7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农业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