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级经济师评审业绩要求
根据<安徽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可知,安徽高级经济师评审业绩要求如下:
能力业绩条件
第九条 高级经济师
(一)能力条件
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开展;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二)业绩条件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各类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连续2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2.作为骨干参与各类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并取得下列业绩之一: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水平作出重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排名前5名;获得省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一等成果排名前4名、二等成果排名前3名或三等成果排名前2名。
3.主持各类小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连续3年为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达到省内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作出突出贡献。
4.作为骨干参与筹建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5.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或地方标准2项,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颁布实施。
6.从事经济研究工作,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或2项市(厅)级课题、研究项目或研究报告等;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2项省(部)级以上或3项市(厅)级课题、研究项目或研究报告等。相关成果被相应层级单位采用。
7.从事经济工作,申报人申请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排名前2名)获得下列之一:中国专利金奖或银奖1项;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或银奖1项;安徽省专利金奖或外观设计金奖1项;安徽省专利银奖或外观设计银奖2项。
8.从事经济工作,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2项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9.在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重要职能部门(综合管理、生产运行、战略规划、市场开发、人力资源、投资改造、财务管理、知识产权等)工作3年以上,期间牵头制定(修订)本单位(部门)相关经济管理制度10项以上,为大幅度提高效率(效益)作出重要贡献。
10.主持企事业或其他单位经营管理期间,单位获得市(厅)级以上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奖项1项。或申报人作为骨干参与管理创新、技术创新项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1项或市(厅)级奖项2项。
11.主持企业经营管理期间,企业获得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或冠军企业称号。
12.作为主要完成人,在经济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1项、市(厅)级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二等奖2项。
13.从事经济工作,业绩突出,在基层一线工作15年以上,并获经济领域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颁发奖项;或在县处级以下事业单位(不含基层一线)工作15年以上,并获经济领域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颁发奖项。
(三)学术成果条件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经济类著作1部。
2.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在专业刊物(CN或ISSN刊物)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写一致的经济相关论文2篇。
3.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经济类学术论文、调研报告1篇, 并在市(厅)级以上学术期刊、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经济类学术论文、调研报告2篇;围绕解决重大经济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研报告、经济分析报告、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市(厅)级以上重大技术改造评估报告、基础建设项目经济评估报告、政策实施评估报告等2篇。
附 则
第十一条 符合本标准条件者,可通过所在单位申报,所在单位负责初审,初审合格者由各级人事部门复审并逐级上报,以市、厅(局)为单位汇总造册并开具委托评审函,统一报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组织评审。省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汇总报送。
第十二条 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须为现任职资格期间取得,且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
第十三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四条 申报人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累计次数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五条 在援派或从事乡村振兴期间参加职称评审的,可以选择在派出地或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重点评价履职尽责情况,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实际贡献和工作成果,对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对学术成果不作硬性要求,工作总结、技术推广成果、调研报告可替代学术成果条件。援派、扶贫或乡村振兴期为3年的,期满后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别职称。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不合格者,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受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3年内不得再申报职称。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下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涉及年限按周年计算。
(二)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合格以上”含合格,“2年以上”含2年。
(三)所称“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等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四)所称“主持”,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项目课题中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课题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对项目课题负总责。所称“骨干”,指具体承担项目课题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编写等工作的负责人;或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工作的负责人。所称“主要完成人”,指国家级项目完成人中的前8人,省级项目完成人中的前5人,市厅级项目完成人中的前3人。
(五)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等不能视为著作。
(六)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包含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等。
(七)高级经济师“业绩条件”中所称“较高的经济效益”,指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年创利税3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年创利税50万元以上。所称“显著的经济效益”,指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年创利税5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年创利税100万元以上。
(八)正高级经济师“业绩条件”中所称“较高的经济效益”,指年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的企业年创利税15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年创利税600万元以上。所称“显著的经济效益”,指年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的企业年创利税30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年创利税1000万元以上。
(九)本条件所称“市”指省辖设区的市,不含县级市。所称“基层一线”,指县以下(不含县城)。
(十)凡提交的获奖成果须同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
(十一)本条件所指水平,若无有效证明材料,应由评委会专家评议和认定。
第十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专业特点,依据高级经济师评审标准条件制定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标准条件,开展高级知识产权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皖经信人教〔2017〕192号和皖经人事〔2006〕100号文件公布的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