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申报必读
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职称申报必读,各位申报高级经济师的考生请及时关注!
职称申报必读
(一)申报材料要真实,否则后果很严重。
1.申报人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
2.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等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将作为失信信息予以记录。信用状况不良的个人、单位或组织,将在行政监管、行政便利、财政资金申请等方面给予一定限制和惩戒。(《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
3.专业技术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凡有填报假材料,提供假数据、假成绩、假论文、假成果、假证明或伪造学历、任职年限等情况之一的,取消当事人申报晋升的资格;已骗取了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审核部门予以取消;已被聘任职务的,由聘任单位领导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五年内不准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关于对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青人社发〔2010〕9号)
4.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提供假证明材料的,给予责任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属于专业技术人员的,五年内不准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关于对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青人社发〔2010〕9号)
(二)审核把关应严格,渎职失责受追究。
1.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40号)
2.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40号)
(三)评审程序须合法,违规越权不可为。
1.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40号)
2.擅自扩大评聘范围,为不属于评聘范围的人员,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给予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关于对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青人社发〔2010〕9号)
(四)评审收费应依规,乱收滥用要处理。
1.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40号)
2.对于违反省物价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收取评审费和专业技术资格等考试收费问题的规定,乱收、多收或层层加收的部门(单位),除令其将多收的部分退还外,还应予通报批评。违反规定滥用、乱支或贪污挪用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关于对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青人社发〔20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