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专业论文要求
根据<江西省知识产权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试行)>可知,江西省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专业论文要求如下:
研究成果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2.在正式出版发行的知识产权专业著作中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3.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知识产权相关专业论文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4.在解决本地、本行业、本单位重大知识产权相关问题中,独立撰写有较高水平专项调查报告、知识产权相关分析报告或研究报告等2篇,其中1篇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纳。
5.获得省部级科技类、经济类或哲学社会科学类优秀成果奖或全国性知识产权学术会议奖励以上奖励2项(排名前3)。
6.在县以下单位工作的,在正式出版发行的知识产权专业著作中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知识产权相关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附则
(一)本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如下:
1.经济及相关系列:经济系列职称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工商、财税、金融等专业以及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工程系列职称下专利管理专业。
2.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和CN刊号),可以在中国知网、万方数据或维普网等主流数据库网站上查询。
3.中文核心期刊是指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被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
4.论文是指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技术领域研究性学术文章。发表在刊物增刊、内刊、专刊、特刊、论文集上的论文以及学位论文、科普文章、介绍性文章、一般性综述、简介、问答、报道、教辅、通讯、讲话(报告)、总结等不在有效论文之列。
5.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认定,以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为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范执行。国家计划项目的子专题或分项目可视同省级计划项目;国家业务主管部门的计划项目子专题或分项目可视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计划项目,以此类推。
6.文中的“主持”为排名第一,“主要完成人”为排名前二,“技术骨干”为排名前四,“参与”不作排名位次要求。
7.文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8.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项目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9.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10.任现职期间:指任现职称层级时间。
11.文中所称“市”是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12.文中所称“县以下事业单位”不含中央驻赣单位,不含省、市组成部门(机构)的下属单位及派出机构。
13.文中所称“知识产权运营”包括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投资、融资(质押融资、信托融资、证券化融资)等。
14.文中所称“知识产权案件”包括版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的诉讼、异议、争议、复审、仲裁等。
15.文中所称“地理标志”包括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16.经济效益需提供专利转化应用证明或针对该专利转化应用所产生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等证明材料;社会效益需得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二)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
(三)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满实足年限计算,以当年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为计算时间。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之后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发生延期行为时已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延期行为发生时起计算;发生延期行为时未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满基本申报年限时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