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专业评审申报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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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正高级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可知,浙江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专业评审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条件
基本素养
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热爱知识产权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积极为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服务。
学历资历
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取得有效的国家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知识产权师满2年;
②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知识产权师满4年;
③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知识产权师满5年;
④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知识产权师满10年;
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可视同取得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
转评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动的,在知识产权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须申报转评同级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后满1年方可申报高一级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
2021年底前取得我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利服务领域)、工程专业(仅试点地区的专利工程领域)或经济系列专利方向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申报高一级别知识产权师职称,无需先经转评。
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评聘结合等要求
1.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2.继续教育要求。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执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浙江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参加知识产权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之一。
3.评聘结合要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符合国家、省评聘有关规定。
绿色通道
在知识产权服务和运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的,可不受学历(学位)资历条件限制,直接申报高级或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一)主持编制知识产权领域国家标准1项或省级标准3项以上,并发布实施的,可直接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
(二)主持编制知识产权领域国际标准1项或国家标准2项以上,或参与编制知识产权相关国际条约1项,并发布实施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三)主持完成的国家级规划、国家级研究项目等代表性成果,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可直接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上述情形均须由2名知识产权领域知名正高级专家举荐。
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条件
专业技术能力水平。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系统掌握知识产权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知知识产权政策法律,了解相关国际法律和规则,并具有跟踪知识产权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在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信息服务等工作中取得以下经历之一:
①长期从事专利申请、无效、转让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或长期从事商标注册申请、异议、转让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或长期从事版权登记、交易、代理、咨询服务,具有较好的专业水平,帮助创新主体有效获权确权用权,得到服务对象肯定,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②长期为企业上市、并购、重组、清算、投融资等商业活动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服务,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参与办理完成多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处理或诉讼案件,有效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③长期从事知识产权信息检索、预警分析、专利导航、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分析、产业或关键技术专利态势分析、情报分析、知识产权审查研究、知识产权代理研究、知识产权法律业务研究、软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咨询等工作,为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制定或开展区域规划、产业规划、企业经营、研发活动、人才管理等各类活动提供分析报告,规划创新发展方向、路径,分析技术领域发展和竞争态势,被采纳后有效规避知识产权风险,或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工作,在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布局、维护、运营等工作中取得以下经历之一:
①作为主要参与人,制订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管理制度、运行规范等,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完成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知识产权管理成效良好;或参与制定知识产权政策制度、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参与省内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在打造全省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信息化平台、加强国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等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中作出重要贡献,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②作为主要参与人,从优化研发路径、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策划知识产权布局等不同环节,参与企事业单位创新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制订知识产权申请策略,进行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布局,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③作为主要参与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资产进行评估、核算、维护等,实现知识产权分级分类、动态科学管理;或参与建立本单位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并有效运行,对采购、研发、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进行识别和控制;或多次参与完成本单位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投融资等业务,为单位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专业技术业绩成果。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在专利代理或审查相关事务中,为主完成专利申请或无效(异议)、高价值专利快速预审或优先审查等业务300件以上,授权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0%以上。
2.作为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负责人或主要骨干,推动本单位或服务对象通过知识产权引进、转让、许可并组织实施,取得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或利润500万元以上。
3.为主完成市级以上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知识产权预警分析报告、专利侵权分析报告、专利导航等2项以上,相关成果得到有效运用;或为主完成的知识产权政策研究成果被市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采纳至少1项;或主持完成的知识产权工作的创新做法和经验,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推广。
4.担任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人或主要骨干带领所在单位被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为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示范、试点高校;或任职期间主导奖项申报,获中国专利奖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奖优秀奖、省知识产权奖三等奖以上。
5.为主参与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维权案件或海外应对指导3件以上;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被省级以上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评选为对外公布的典型案例1件以上。
6.完成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研究课题至少1项(排名前五),或完成市级知识产权研究课题1项以上(排名前三);完成制修订知识产权领域国际标准(排名前九)/国家标准(排名前七),或为主完成知识产权领域省级地方标准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知识产权领域市级地方标准1项/团体标准2项以上。
7.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刊物或全国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发表知识产权相关论文2篇(至少1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公开出版知识产权相关著作(译著)1部。
8.主持代理的知识产权项目,获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以上,或获省知识产权奖三等奖以上;或获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技术能力竞赛有关奖项,或获市级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技术能力竞赛一等奖;或因知识产权工作成绩突出获市(厅)级以上相关荣誉称号。
附则
申报材料。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与知识产权专业技术申报的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取得,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特定解释。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2.“项目”是指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研究开发任务,须提交通过鉴定、评审、验收、评估、补助资金发放等有关证明文件(含证书、鉴定报告、发文、公告等)。
3.“重大”是指某一区域或领域内规模大、影响广的。
4.“主持”是指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在工作或项目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第一负责人;“为主”是指项目排名前三(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准)。“主要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按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相关负责人;“主要参与人”指在工作或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排名前3位的人员;“主要骨干”是指具体负责项目的调研、立项、实施、评估等流程或环节工作,或具体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5.“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需提供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或审计报告;
6.“市(厅)级以上相关荣誉称号”是指省厅(局)或市委市政府颁发的奖励表彰;“省(部)级以上相关荣誉称号”是指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颁发的奖励表彰。
7.“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录的期刊。
8.“专业学术刊物”是指取得CN(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或ISSN(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刊号的专业学术刊物。
9.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10.“年”均为周年。
取消评审资格。申报参加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列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2.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和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3.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本评价条件自2023年8月15日施行,由省知识产权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