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
摘要:乌鲁木齐市职称评审系统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各位高级经济师考生请关注。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宽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不断拓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确保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公平公正参与职称评审。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指导民营企业,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等地民营企业在“新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设立职称工作账号,组织开展职称申报工作。要指导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受理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承担申报、材料受理、审核上报等工作。各地(州、市)不具备评审能力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可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委托评审。非面向单位、系统内部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向民营企业平等开放。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被派驻外地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
二、健全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机构
各行业主管部门、地(州、市)各相关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应确保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属地化、专业化、规范化”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专业优势明显、服务能力强、行业自律水平高的社会组织、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开展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支持人才资源密集、技术实力雄厚、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由专业相同或相近民营企业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开展职称自主评审。
三、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
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要充分体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和工作实际,贴近民营企业用人需求。要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对论文不做限制性要求,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初次参加职称评审对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制定职称评审标准,职称评审标准应广泛征求民营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的意见。积极借鉴龙头企业人才评价标准,充分考虑新兴行业、职业特点,制定职称评审的通用标准。根据我区民营企业行业变化和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增设职称评审专业,制定职称评审条件。
四、创新民营企业职称评价方式
民营企业职称评价可综合采用考试、评审、答辩、考核认定、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方式,提高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落实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或组织开展民营企业专项评审。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民营企业特殊人才可直接申报认定高级职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可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认定方式取得职称,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企业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继续留在企业的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进一步打通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从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且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员,符合条件者可申报相应职称。
五、提高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服务水平
加强职称政策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做好职称政策解读,做到及时公开、化繁为简、通俗易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深入民营企业、召开座谈会、组织培训等形式,切实将职称政策宣传到位。要依托“新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优化线上职称评审流程,进一步简化申报程序,精简申报材料,减少证明事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因驻外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能参加现场评审的,可通过技术手段远程评审,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便利服务。全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提供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要坚持评以适用、以用促评,促进职称评审结果与民营企业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引导民营企业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确定岗位、考核、晋升、绩效、薪酬等的依据。对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和民营企业的自主职称评审结果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做好统计和查询验证工作。
六、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事中事后监管
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坚持质量第一,通过科学制定评价标准,完善评审流程和程序,合理确定通过率等措施,把好评审质量关。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的申报资格审核,对职称评审工作全程跟踪,适时指导。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从严查处材料造假、暗箱操作等行为。各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的专业领域和区域范围,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不得多头重复交叉评价和强制评价。要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对制度缺失、管理混乱、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映较大的,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可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职称评审权限,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及时解决民营企业职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自由职业者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