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经济系列农业行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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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农业行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0〕4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制定的经济系列农业行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5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农业行业
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要具备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较广泛的相关学科知识;掌握国内外农业农村发展现状和趋势,熟悉有关农业农村经济政策法规,取得较大价值学术成果,能根据农村社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需要,指导农村农业经济创新发展;能独立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具有较强的指导农村发展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开发、农业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对农业、农村经济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有丰富的农业、农村经济专业工作经验,工作业绩成果显著;有较强的洞察、分析“三农”工作问题、总结农业农村发展经验的能力;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农业经济师工作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农业农村发展研究、咨询、指导、服务与农业企业经营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本系列设置农林经济、畜牧经济、农业企业管理、农业规划咨询、农业计划投资、农村区域发展等专业。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祖国,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积极投身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经济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其中博士学位人员2年内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
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资格考试
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师农业经济专业资格考评结合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或自治区合格标准,并在成绩有效期内者。
第五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主持或参与市厅级以上农业农村发展项目或科研(调研)课题。
二、主持或参与完成国家、地方、行业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政策起草拟定。
三、主持或参与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本区域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计划、经营管理制度(办法)。
四、主持或参与国家或地方农业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政策、措施的调查研究或专项问题调查。
五、负责或参与较大规模农业企业的经营管理连续2年以上。
六、主持或参与从事农业农村发展相关咨询、指导、服务专项工作2项以上。
七、解决过农业农村生产、生活中的复杂问题和重大技术难题。
八、指导过中级职称人员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
九、发表过本领域研究成果。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与经济系列评审条件对比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员,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县乡事业单位、涉农企业人员,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1项以上。
二、作为项目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农业农村发展项目或重点研究(调研)课题2项以上,通过验收(评价),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三、主持或参与指导农业农村改革、乡村产业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以及农业农村发展相关咨询、指导、服务等工作,成效明显,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业务部门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
四、主持或参与制定农业农村发展政策、规划计划、技术标准、实施方案、经营管理制度办法等,得到县以上党委、政府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采纳2项以上。
五、主持或参与涉农企业(农场)的经营管理,在生产组织创新、机制创新、经营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建设等方面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使企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明显提高。
六、主持或主要参与编制完成的农业农村发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被立项实施2项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以上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出版或参与编写(编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著作1部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2篇),或在专业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县级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乡镇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在专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上,并撰写经同行认可有较高水平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分析报告、调查报告等1篇以上。
二、农业企业(含其他非公经济组织)申报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涉农专项调研报告、经济分析报告、企业经营案例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1篇以上。
三、主要编写完成并经同行认可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研究(调研)报告、经济运行分析报告、项目立项报告、企业经营案例、咨询报告等3篇以上,或培训教材5万字以上。
四、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和涉农企业人员(含非公经济组织)主要编写完成并经同行认可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研究(调研)报告、经济运行分析报告、项目立项报告、企业经营案例、咨询报告等2篇以上,或培训教材3万字以上。
五、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破格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对符合现职称规定年限要求,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中级职称资格3年以上,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2名以上同行专家推荐,可破格申报:
一、市以上事业单位申报人员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县级事业单位及涉农企业申报人员,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乡级事业单位申报人员,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2项以上。
二、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荣誉或专家称号、被评为省部级先进工作者。乡镇事业单位申报人员获县级以上政府授予的荣誉或专家称号,或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表扬。
三、在农业农村经济指导工作中具有重大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经验和发展模式,能有效地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增收显著,并经同行高级职称专家认可推荐。
四、在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改革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受到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表扬。
五、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
六、其他符合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学位)、资历、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审,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区划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地区;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各设区市;厅是指省级人民政府的厅、委、局等。
三、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和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学历。
四、主持人是指承担科研、技术推广、学术著作撰写或工程项目任务,从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全面管理到项目结束,在总结、鉴定、验收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地组织、指导的第一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人;主要参加人是指科技、工程项目中,在主持人的领导下参与项目全过程或某一重要组织部分的工作,亦称项目执行人、主研人员或骨干人员、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五、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技奖励。
国家级科技奖励是指以国务院名义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奖。
省部级科技奖励是指以省(市、自治区)级人民政府、国家部(委、办、局)名义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或行业科技奖励。省级政府颁发的科技奖励,如广西科学技术奖、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部级颁发的行业科技奖励,如农业农村部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
市厅级科技奖励是指以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市自治区)相关厅(委、办、局)的名义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和行业科技奖励。如各市的科学技术奖、农业农村厅的广西农牧渔业丰收奖等。
科学技术奖励不含论文奖、征文奖励。
六、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取得科技奖励机构颁发奖励证书的人员。
七、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或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及三大检索论文。
八、论文包括独立发表、以第一作者发表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参与工作、合作发表的论文。通讯作者等同于第一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