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辽宁省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专业)评审依照《辽宁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进行,正保会计网校的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赶紧来看看吧~
辽宁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重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推进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选拔机制,充分调动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在理论和实践创新及转移转化等方面多出成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利、版权、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代理、审查、管理、信息分析、服务等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知识产权服务包括专利、商标、版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地理标志等各类知识产权的代理、转让、登记、鉴定、检索、分析、咨询、评估、运营、认证、交易、托管、投融资、诉讼等服务.
第三条 在经济系列设置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四个等级,即正高级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助理知识产权师。
第四条 申报晋升各层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敬业精神,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二章 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标准
第五条 学历、资历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含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知识产权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本专业在国内外的发展趋势;了解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条约及相关规则;熟悉专利、商标、版权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知识产权相关政策。
第七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
熟练运用知识产权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知识产权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知识产权运营水平,并取得显著的成果或经济效益;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知识产权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具体知识产权问题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知识产权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并形成论文、著作、研究报告、行业规范、管理标准等理论成果,在本行业(地区、部门)具有推广应用价值,或在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制定中提出有独到见解的建设性意见。具备指导高级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助理知识产权师等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的能力,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具体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知识产权服务方面,创造出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的典型模式或典型案例(典型模式或典型案例的认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委局或全国性行业组织的相关规范);或主导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或所代理的知识产权成果被成功纳入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二)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条约、规则,熟悉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政策,把握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态势,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或专利、商标等审查基准的修订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建议;或实践经验丰富,主导解决知识产权领域重大、疑难或涉外的法律问题1项以上;或带领团队主导实施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措施1项以上,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指导和推动地区行业在自主创新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熟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精通知识产权信息运用,对知识产权信息在经济发展、企业经营中的运用提出导向型的观点和建议,引领或主导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1项以上;
(四)具有丰富的专利、商标等审查相关事务实践工作经验,能够解决受理、审查、复审中的疑难问题,具有指导某一方面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经验,在提高专利、商标等审查质量方面成绩显著;
(五)完成国家或省级重大创新项目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国家或省级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评议工作1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主持国家或省部级基金项目、研究课题。承担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法规、战略规划、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或参与国际条约、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国家战略规划、国家或国际性行业标准、涉及本专业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所提建议被吸收采纳,并得到相关制定(修订)部门认定.
第八条 工作业绩和成果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2项以上(其中1-8款不少于1项,9-12款不少于1项):
(一)在运用知识产权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国家或省级知识产权项目或活动方案1项以上;或解决具有国家或省级影响的知识产权重大疑难问题1项以上;取得知识产权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重大成果,或取得知识产权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重大创新成果1项以上,并在国家或省级知识产权经营管理或政策制定中得到推广应用;
(二)在知识产权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并创造出典型模式或典型案例1件以上(典型模式或典型案例的认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委局或全国性行业组织的相关规范);或所带领团队社会诚信度高、精通业务,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服务能力,能有效推进知识产权与标准的衔接,知识产权成果纳入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1项以上,建设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联盟1个以上;代理国内专利申请300件以上,其中代理发明专利100件以上且授权率65%以上;代理高质量专利申请50件以上;代理专利复审、无效案20件以上;或代理国内商标注册申请并获核准注册300件以上,且提交国外商标注册申请5件以上,代理商标复审、无效案10件以上;
(三)承担并完成了国家或省级重大知识产权战略制定或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工作1项以上;或完成重要产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和制定,完成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专利导航等工作1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主要负责承办重大、疑难或涉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或主导实施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措施1项以上,并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力,或完成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质押融资、许可交易、诉讼赔偿、转移转化、知识产权证券化等业务的谈判、合同起草或审查等50次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代理或办理的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案件入选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1件以上,或入选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1件以上;
(五)在专利审查相关事务中,能够准确提出专利案件审查意见,完成审查专利申请案300件以上;或在商标审查相关事务中,能够准确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完成审查商标申请案500件以上;能够解决专业疑难问题,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重要经验或做法2项并推广应用,显著地提高专利或商标审查质量和效率,且得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六)承担国家及省级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所提建议被吸收采纳1项,并得到法律法规制定(修订)部门认定;
(七)知识产权技术管理业务中,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国家或省级重大创新项目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1项以上;或完成国家或省级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评议、维权援助工作1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推动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示范、优势评定3次以上或省级优势评定5次以上;或推动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牵头完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主持认证、内审、改进等)10次以上;
(八)主持知识产权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3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担任本单位知识产权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在服务机构担任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项目负责人期间,促成或服务该单位的专利成为国家或国际标准必要专利2项以上,或累计实现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收益1000万元以上,或实现企业新增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或通过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累计挽回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累计完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或企业上市且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重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应用转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2项以上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50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九)公开出版有较大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的知识产权业务专著、译著1部以上,在知识产权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十)在有影响的国际或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知识产权专业论文3篇以上,被同行公认、采纳或引用(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的论文至少要有2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发表有较大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的知识产权专业论文5篇(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的论文至少要有3篇);
(十一)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提交有较大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的知识产权专业论文3篇以上(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的论文至少要有2篇,宣读论文须收录到论文集中),或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交流并提交有较大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的知识产权专业论文5篇以上(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的论文至少要有3篇,宣读论文须收录到论文集中);
(十二)为解决复杂疑难的本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和实践指导意义的知识产权研究报告4篇以上,并经评委会专家认可;或结合本专业岗位实践,撰写具有较高水平和实践指导意义的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或战略布局、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章程或操作规程、专利导航报告、专利信息分析报告、知识产权审查研究报告、知识产权代理研究报告、知识产权法律业务研究报告等3篇以上,并被相关单位(部门)采纳,经评委会专家认可。
第九条 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虽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但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要求的同时,且工作业绩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一)担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或入选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全国“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二)作为主要负责人(等级内额定人员)完成的创新成果获省部级政府(社会力量)奖励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两名)或相当奖励1项以上;
(三)主持完成国家级知识产权项目2项以上;
(四)具备第八条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中的4项及以上的人员,其中9-12款不超过2项,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 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标准
第十条 学历、资历
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后,从事与知识产权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后,从事与知识产权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后,从事与知识产权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较为系统的知识产权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了解本专业在国内外的发展趋势;了解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条约及相关规则;熟悉专利、商标、版权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知识产权相关政策。
第十二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
能够设计实施知识产权项目或知识产权活动方案,推动知识产权活动合规、有序开展,并取得较好的成果或经济效益;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具有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知识产权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并形成论文、著作、研究报告、行业规范、管理标准等理论成果,在本行业(地区、部门)具有一定参考应用价值,或在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制定中提出建设性意见。具备指导知识产权师、助理知识产权师等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的能力。
具体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知识产权综合业务方面,在完成重大科技项目立项、研发、运用、保护整个过程中,作为主要负责人从事知识产权检索、申报、管理、运用、保护等知识产权工作;或对所从事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方向具有开拓性的研究,列为省部级科研规划或重点项目,或列为市(厅)级科研规划资助的重大项目;
(二)完成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知识产权研究工作,研究成果得到同行专家认可;或完成对重大科技项目有指导作用的知识产权资料收集、整理、汇编,提出完整的知识产权报告,参与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或参与完成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评议;
(三)能够比较全面理解和执行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处理关于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方面,具有较高的水平和经验,主导解决知识产权领域较为重大、疑难或涉外的法律问题;
(四)熟悉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的流程和方法、检索技能和工具,对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和利用有较深入的研究;掌握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和情报研究理论和方法,熟练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分析技术,独立开展信息分析与竞争情报项目;熟悉知识产权信息收集、加工和管理等相关知识,实际用于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信息应用并建立应用机制,完成企事业单位重大项目的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
(五)熟练处理专利、商标审查相关事务和案件程序中的业务;
(六)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诉讼、仲裁活动中,成功处理重大或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或负责制定和执行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或完成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取得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主持建设国家或省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有效推进优秀知识产权实施、许可、转让或贸易;或推进重点产业专利联盟建设,积极构建专利池,推进专利与标准的有效衔接,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等;
(八)主持市(厅)级以上项目研究课题。承担市(厅)级以上本专业规章、战略规划的制定(修订)工作;参与国际条约、国家法律法规、国际或国家行业性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并参与起草涉及本专业的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工作业绩和成果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2项以上(其中1-7款不少于1项,8-11款不少于1项):
(一)作为国家或省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或机构技术负责人,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或贸易,效益明显;或主导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联盟1个,推进知识产权与标准的有效衔接;
(二)在知识产权代理业务中,代理国内专利申请100件以上,其中代理发明专利40件以上且授权率60%以上;代理高质量专利申请20件以上;代理国内专利申请300件以上;代理专利复审、无效案10件以上;代理国内商标注册申请并获核准注册100件以上,且提交国外商标注册申请1件以上,代理商标复审、无效案5件以上;
(三)独立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和竞争情报研究项目2项以上,或承担专利导航项目1项以上,并主导建立专利信息库或专利信息分析系统,解决企业实际问题,并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参与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0件以上,或主导解决2项以上较为重大、疑难或涉外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或制定和执行2项以上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为显著;或完成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质押融资、许可交易、诉讼赔偿、转移转化、知识产权证券化等业务的谈判、合同起草或审查等20次以上,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参与代理、办理的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
等知识产权案件入选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1件以上,或入选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1件以上,或入选省高级人民法院年度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件以上;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代理或办理的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案件入选省高级人民法院年度典型知识产权案例1件以上;
(五)在专利审查相关事务中,能够准确提出专利案件审查意见,完成审查专利申请案200件以上;或在商标审查相关事务中,能够准确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完成审查商标申请案300件以上;
(六)在知识产权技术管理业务中,推动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示范、优势企业评定1次以上或省级优势企业的评定3次以上;或推动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牵头完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主持认证、内审、改进等)5次以上;
(七)主持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2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担任本单位知识产权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在服务机构担任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项目负责人期间,促成专利成为国家或国际标准必要专利1项以上,或累计实现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收益500万元以上,或实现企业新增纳税额500万元以上,或通过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累计挽回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或累计完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或企业上市且额度在额100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重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应用转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1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30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八)公开出版有较大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的知识产权业务专著、译著1部以上,获得同行专家认可;
(九)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有一定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的知识产权专业论文3篇以上(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的论文至少要有2篇);
(十)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交流,发表有一定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的知识产权专业论文3篇以上(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的论文均至少要有2篇,宣读论文须收录到论文集中);或参加省级学术会议交流,发表有一定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的知识产权专业论文5篇以上(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的论文均至少要有3篇,宣读论文须收录到论文集中);
(十一)为解决复杂疑难的本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和实践指导意义的知识产权研究报告3篇以上,并经评委会专家认可;或结合本专业岗位实践,撰写具有较高水平和实践指导意义的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或战略布局、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章程或操作规程、专利信息分析报告、知识产权审查研究报告、知识产权申请文件或代理研究报告、知识产权法律业务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并被相关单位采纳,经评委会专家认可。
第十四条 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虽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但取得本专业中级职称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本专业中级职称满3年,从事本专业工作,在达到正常晋升高级知识产权师要求的情况下,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
(一)担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或入选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全国“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
(二)作为主要负责人(等级内额定人员)完成的创新成果获省部级政府(社会力量)奖励三等奖或相当奖励1项以上;
(三)主持完成国家级知识产权项目1项以上;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国家专利代理师(人)资格考试;
(五)具备第八条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中的4项及以上的人员,其中8-11款不超过2项,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章 知识产权师评价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取得助理知识产权师职称,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满10年;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满6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满4年;
(四)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满2年;
(五)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满1年;
(六)具备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系统的知识产权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理解和正确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方针、政策;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状况和趋势,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
第五章 助理知识产权师评价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 学历、资历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第十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较为系统的知识产权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基本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具有解决本单位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工作中一般知识产权问题的实务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助理知识产权师和知识产权师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高级知识产权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知识产权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和高级知识产权师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高级知识产权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坚持同行专家评议,综合运用成果展示、个人述职、履历分析、业绩考察等多种形式,确保客观公正。
第二十条 申报相关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的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有关规定执行。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于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人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已取得其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的,可直接参加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可不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评审后转评为高级知识产权师;
(二)已取得其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并经所在单位审核,确实从事知识产权专业技术工作且经历满足晋升年限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原副高级职称资格年限可连续计算;
(三)已取得其他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的,可直接参加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通过评审后转评为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四)本评审标准“资历”中“相关专业职称的人员”,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经济学、法学)、工程系列、律师系列中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标准所规定的学历、资历、工作经历和能力、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所提供的论文、工作业绩、科研成果和奖励等,必须是在取得现职称后获得的,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
同一成果获得多项奖励的只计算最高奖,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二条 论文应是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的论文,非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的论文不能按所晋升职称系列或专业论文对待。
主持专利挖掘,被授权后产生明显技术或经济价值的专利,或能连续五年以上按时缴纳维持费的发明专利,或该技术为三家以上无关联关系的不同主体所实施时,该专利可以折抵一篇论文。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涉及的工作经历和能力、工作业绩和成果等,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所称学历、学位(专业),是指教育部编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02、03、07、08、09、10类专业(2012年版))。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评审专业不一致的,需取得规定的知识产权专业的继续教育证明(如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远程教育等相应课程模块的结业证书),方可参加评审。
第二十五条 参加评审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作为主要负责人代理的发明专利获得中国专利奖,或辽宁省专利一等奖或二等奖;
(二)在知识产权工作领域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嘉奖;
(三)作为主要策划人(排名前3)组织策划开展省级以上大型知识产权活动或重要知识产权国际会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四)主持过国家级知识产权科技会展项目;或主持过省部级科技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会展项目;或主持过国际知识产权运营、转移转化对接洽谈项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五)主持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中的知识产权相关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六)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工作中的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得到成功实施;
(七)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知识产权政策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主持完成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性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被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第二十六条 在县区及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淡化论文、奖项要求,起草行业、地方标准可按省级论文对待,起草国家标准,可按国家级论文对待。程序文件、检验规程、工作方案、参与起草标准等可作为工作经历条件之一。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对论文数量、职称外语等不做限制性要求,技术创新报告、知识产权预警报告、知识产权合规审查报告、专利导航报告、专利检索分析报告、知识产权评价报告、所代理的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奖、科技进步奖、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报告、知识产权行业标准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工作业绩等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提供伪造虚假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和以后两年的申报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对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已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已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国家、省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未提及的有关职称工作政策问题,按现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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