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河南高级经济师评审必须要发表论文吗?
申报河南高级经济师评审必须要发表论文吗?
根据<河南省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可知,河南高级经济师评审不一定要发表论文。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一)项,或第(二)到(十四)中的3项(省辖市以上经济从业人员)或2项(县级及以下经济从业人员)以上也是可以的。具体如下:
(一)在经济工作中成效显著,研究成果获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一等奖(限前7名)以上。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限前5名)1项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限前2名)2项以上。
(三)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企业的经营管理达到市级以上先进水平,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收、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持续稳定增长。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五)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重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经营管理,调整产品结构,促进技术进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获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有2种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或适销新产品面市、推广,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某一领域或某一专项工作中,大胆改革,积极创新,为提高单位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了主要贡献,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受到上级部门表彰;或指导2家省辖市以上龙头企业,创新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受到省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完成省(部)级本专业重点科研、调研项目2项,并通过鉴定验收。
(八)指导2家省辖市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或3家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受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九)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级或2项省辖市(厅)级重点攻关项目、重点工程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或负责指导农民合作社3个以上,且至少有2个被认定为省辖市级示范社。
(十)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2项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发展规划、行业标准,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十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1项省部级或2项省辖市(厅)级经济领域相关科研课题、专题调查研究报告等,被相关部门采用。或主持撰写本专业发展规划、统计分析、调查报告、实施方案、工作意见或建议等,被同级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印发或采纳2篇以上。
(十二)长期从事社会中介工作,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职(执)业资格,主持完成5个以上大型企事业管理咨询报告,或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评估报告,并被有关部门采纳,且业绩突出。对于长期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工作年以上,参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驻村工作一线5年以上,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
(十三)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著作1部(5万字以上);或在省辖市(厅)级行业课题调研活动(有具体通知、结果公告)中提交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1篇;或在省辖市(厅)级以上报纸,学术期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3篇。或编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发展规划、农业志、农业年鉴、培训教材等,本人撰写3万字。
(十四)长期从事经济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或省辖市厅级以上先进工作者(不含单项表彰)、学术技术带头人等荣誉称号。
河南高级经济师申报注意事项:
1、申报条件中的“相关职(执)业资格”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为经济师的职(执)业资格。
2、规定的有关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申报截止日期。
3、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须是任现职或同职级以来所取得的,且为第一作者。
4、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5、本条件所列企业经营管理的“主持人”,是指企业副总经理以上级别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者是具体从事生产、经营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主要完成人”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排名须在前5位。
“省部级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调查报告、发展规划、管理咨询报告、建议等均须有原稿、原件和相应部门(单位)鉴定意见,个人排名须在前5位,被采用的须提交有关单位采用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批复和执业资格证书须提交原件。
本条件中提到的效果、效益,是指直接的效果、效益,须交验所在单位鉴定意见和省辖市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6、 企业上缴税收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
7、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和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增刊、专刊、特刊、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8、县级以下从事经济工作人员适用科研课题、专题调研报告、重点攻关项目、重点工程项目、指导龙头企业相关条款可认可县级相关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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