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系列农业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系列农业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农业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 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农业经 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 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 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从事农村经营管理、农业产业化、农业市场化、农 产品加工与质量提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农业项目实施管理、农业计划与 规划、农业资源调查与区划、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民问题政策研究、农林牧渔业 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农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 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 玉市等南疆师市所属团场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 用”,按照兵团相关职称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本条件施行。
第四条 申报高级农经师职称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 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自觉 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 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 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六条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 号)的相关规定,每年须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八条高级农经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职称后,从事 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 年。
(二)学识水平
1.全面系统地掌握农村经济管理专业理论知识。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先进的改革创新理论和发展趋势。
3.熟悉农村经济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用于指导当地农村经济发展。
4.具有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综合分析和解决经济活动中疑难问 题的能力。
5.具备指导农经师学习和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具有独立承担和组织完成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重要科研课题或重大调研任 务的能力。
2.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归纳、总结能力,有处理农 业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活动中疑难问题的能力。
3.具有讲授农经专业课程和讲座的经历。
4.团场及以下单位长期从事农业经济管理工作,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 具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的经济、社 会和生态效益。
(四)业绩成果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 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师市级成果奖一等奖1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 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师市级成果奖二等奖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师市级以上重点调研或科研项目2项以上,通 过鉴定,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3.主持或承担发展规划、研究报告、制度办法和意见的起草工作,提出的意 见、建议或制定的规章制度,被师市及团场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采用2项以 上(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如作为业绩成果使用则不能再作为论文著 作使用)。
4.在承担的农经管理工作中,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有推广价值的先进管理 方式、方法或工作措施,被团场以上主管部门作为典型经验进行推广。
5.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农案件查处和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其查处、审计结 果被司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案件办理的重要依据(须提供团场以上业务 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6.主持和组织开展农业企业、农牧场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在组织创新、机 制创新、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使企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 益明显提高,受到团场以上或厅局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认可、推广。
7.工作业绩突出,被授予本专业师市及以上荣誉称号。
8.兵团龙头企业或名优产品企业的负责人;或师市级以上农业现代化、农业 产业化、农业市场化等试验示范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
9.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 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撰稿人,出版发行本专业论著(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参与制 定本专业规划;或作为主要撰稿人,编著出版农业规划、农业志等(本人撰写 1万字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参与学术会 议、专业会议撰写的本专业论文、典型经验材料3篇,同时经本行业三名高级 专家鉴定、推荐。
第九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系 列农业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 止。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