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系列建筑与房地产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系列建筑与房地产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筑与房地产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水平和业绩成果,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 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事业单位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 经营、项目评估和土地开发、评估、经营管理、住房资金管理等专业工作的专 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 昆玉市等南疆师市所属团场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 使用”,按照兵团相关职称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 员,按照本条件施行。
第四条 申报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政治立场坚 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 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 护”,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 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事 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 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 〔2019〕57号)的相关规定,每年须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八条 系统掌握房地产经济理论、经营管理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房地产经 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标准、规范、规程、规章;能够对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全过程和开发项目的财务可行性、社会经济的合理性及最 终成果进行系统分析和综合评价,能承担兵团房地产业重大经济发展课题研 究,了解国内外房地产经济发展趋势,较好的把握房地产市场经济规律,对房 地产行业发展和市场运行提出前瞻性预测分析。
第九条 建筑与房地产高级经济师评审采取考评结合方式,申报人需符合全 国高级经济师考试报考条件并参加考试。
第十条 高级房地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职称后,从事 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 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相关部门成果鉴定。
2.主持编制1项以上房地产业发展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实施。
3.主持完成1项以上房地产业行业标准、规程、规范、导则、指南等编制, 并已颁布实施。
4.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相关奖项或奖励。
5.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 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2篇(字数不少 于3000字)。
6.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较高水平 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等2篇以上。
第十一条 申报人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提供虚假业绩、虚 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 消其当年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 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第十三条 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 报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十五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 济系列房地产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条件由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