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广东省人社厅发布《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公布了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具体见下: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0〕1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4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3月9日
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经济 领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释放和激发广大经济专业技术人才创 新创造活力,健全和完善经济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国家 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 济组织等组织中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职称名称
经济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 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 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
经济专业设置工商管理、农业经济、商务、财政与税收、金 融、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建筑经济、知识产权等 9 个专业。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 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 权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经济 师(金融)、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等。
第四条 取得方式
初、中级经济专业职称通过考试取得,副高级经济专业职称 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取得,正高级经济专业职称通过评审 方式取得。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 统一大纲。
第五条 申报各等级职称,除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外,还 应分别符合相应等级的条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和法律法规、规章。
第七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 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 身心健康,具备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 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第十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十一条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 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助理经济师标准
第十二条 学历条件条件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 技校)以上学历。
第十三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够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初步分析综合,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章 经济师标准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 1 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 2 年。
4.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 4 年。
5.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 6 年。
6.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取得经济系列初级职称,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 10 年。
第十五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理解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2.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地解决较复杂的 业务问题。
3.工作业绩良好,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经济效益。
第五章 高级经济师标准
第十六条 高级经济师原则上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凡参加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 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合格证明,在 有效期内申请参加评审。
第十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2 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 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含属性相近中级职称、 职业资格,下同)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 责相关工作满 10 年。
第十八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 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或管理工作 2 年 以上。
2.作为骨干连续参与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或管理 工作 3 年以上。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省重点项目 1 项以上或市重点项目 2 项以上的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
4.主持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 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下同)连续 3 年以上达 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
5.从事经济研究工作,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部) 级课题 2 项以上,或市(厅)级课题 3 项以上。
6.主持大型企业(集团)、事业单位重要职能(生产运行、 战略规划、市场开发、人力资源、法律实务、投资改造等)部门 工作 3 年以上,其中,主持完成企业(集团)重大经营管理项目 2 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果。
7.从事应用经济研究(咨询、分析)工作 3 年以上,主持完 成市(厅)级以上重点课题或大、中型企业重点研究、咨询项目 1 项以上。
第十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 连续 2 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 增盈做出突出贡献。政策性亏损企业不作盈利要求。
2.为大、中型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 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获得国家级企业管 理创新成果奖排名前 5 名,或省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一等奖排 名前 3 名、二等奖排名前 2 名。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筹建的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4.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 3 年为企业的经营 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 产值等)达到省内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做出突出贡献。
5.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的课题形成的研究成果被市 (厅)级以上相关部门采用。
6.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 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 效率(或效益)做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 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7.主持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 2 年为企业的经 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做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条 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经济著作(主要编著者,下同)1 部,以及在专 业刊物(CN 或 ISSN 刊物,下同)发表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 下同)1 篇以上。
2.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 2 篇以上。
3.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 1 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 读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论文 2 篇以上,单篇字数不少于 3000 字,共同作者不超过 3 人(含申报人),其中选为主送论文的需 本人独立撰写;或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 1 篇,以及在省级学术会 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 2 篇以上。
4.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 1 篇,以及为解决重大经济问题而撰 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 研究报告等 2 篇以上。
第二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工作业绩突出,有重大贡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有 2 名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 专家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可不受上述学历资历条件及学术成果条 件的限制,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
1.获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家“万人计划” 创业领军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全国 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特等奖 (第一完成人)、“广东特支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 领军人才、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广东省“高等学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特聘教授等国家或省批准的经济类专家称号者。
2.在粤东西北或一线基层工作 10 年以上,实际工作业绩突 出的经济从业人员,获县级以上表彰。
3.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主要人员,申报时任职 企业连续 3 年经营收入 10 亿元以上,且经济效益较好(以审计 报告为准)。
4.申报人申请的发明专利(发明人排名前 2 名)累计获得 1 项以上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或累计 获得 2 项以上广东发明人奖、广东专利优秀奖,或申报人累计取 得 3 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奖(发明人排名第 1 名)的。
第六章 正高级经济师标准
第二十二条 正高级经济师实行评审方式,须进行面试答辩。
第二十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 经济师职称(含属性相近系列副高级职称,下同)后,从事与高 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
第二十四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 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 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任现职期 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或管理工作 4 年 以上;或作为骨干连续参与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或管 理工作 5 年以上;或连续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5 年以上。
2.主持 1 项以上国家级或 2 项以上省(部)级或 3 项以上市 (厅)级经济项目或 4 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战略管理、投 融资、经营管理、管理模式创新等项目全过程工作;或作为业务 骨干参与 2 项以上国家级或 3 项以上省(部)级或 4 项以上市(厅) 级经济项目或 5 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战略、投融资、经营 管理、管理模式创新等项目全过程工作。
3.主持制定 1 项以上国家级或 2 项以上省(部)级或 3 项以 上市(厅)级国民经济或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或重 要规章制度等;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 2 项以上国家级或 3 项以上 省(部)级或 4 项以上市(厅)级国民经济或同行业中长期发展 规划、经济政策或重要规章制度等。
4.从事经济研究工作,主持 1 项以上国家级或 2 项以上省 (部)级或 3 项以上市(厅)级课题;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 2 项 以上国家级或 3 项以上省(部)级或 4 项以上市(厅)级课题。
第二十五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 连续 5 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 增盈做出突出贡献。政策性亏损企业不作盈利要求。
2.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 5 年为企业的经营 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 产值等)达到省内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做出突出贡献。
3.主持企事业或其他单位经营或管理工作期间,单位获得省 (部)级经营管理、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奖项 1 项以上, 或获得市(厅)级经营管理、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奖项 2 项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的科研或管理创新、技术创新项目获得省 (部)级以上奖项 2 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以上奖项 4 项以上。
4.主持企事业或其他单位经营或管理工作期间,不断推进管 理创新和技术创新,成绩显著,单位获得 1 项以上省(部)级资 质认定,或研发中心(实验室)被认定为国家级研发中心(重点 实验室)。
5.主持 1 项以上国家级或 2 项以上省(部)级或 3 项以上市(厅) 级经济项目或 4 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革、兼 并重组等项目的组织实施;或作为骨干参与 2 项以上国家级或 3 项 以上省(部)级或 4 项以上市(厅)级重点项目或 5 项以上大、中 型企业的发展战略、投融资、经营管理、管理模式创新等项目全过 程工作。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6.主持制定 1 项以上国家级或 2 项以上省(部)级或 3 项以 上市(厅)级国民经济或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或重 要规章制度等;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与制定 2 项以上国家级或 3 项以上省(部)级或 4 项以上市(厅)级国民经济或同行业中长 期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或重要规章制度等。主持或参与的项目经 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7.所在企业拥有 1 个以上中国名牌或 2 个以上省名牌产品, 或企业拥有 1 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所获专利已转化应用并取得 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本人在创名牌产品研发或专利发明中发 挥了重要作用。
8.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 1 项,或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一等奖 2 项以上,或市 (厅)级二等奖 3 项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撰写 1 本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撰写 3 本以上具有较高 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本专业著作,著作公开出版有 ISBN 统一书号。
2.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有 CN 或 ISSN 统一刊号且公开 出版发行的经济、管理类学术期刊上发表与申报专业岗位工作相 一致的,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本专业论文 3 篇以上,且至少 1 篇于核心期刊发表,每篇 5000 字以上。
3.在国际或全国专业学术研讨会议宣读论文 2 篇以上或在省 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 3 篇以上,并经 2 名以上本专业或相关 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出具书面评鉴意见认为具有较高水平 和价值。
第二十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一)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 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或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取得 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3 年。任 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并有 2 名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正高 级职称专家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可破格申报正高级经济师。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近 3 年来连续使企业有较大幅度盈利或实现扭亏为盈,成绩显著,经 省、市专业主管部门认定。
2.对所从事的经济专业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公开出版有较 高学术水平的经济著作 2 部(主要编著者)和在专业刊物发表独 立完成的论文 2 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发表独立完成的论文 4 篇 以上。
(二)工作业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 有 2 名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提供书面推荐意 见,可不受上述学历资历条件及学术成果条件的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经济师。
1.获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中的顶尖人 才和团队带头人,以及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长期项目、 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的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国 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 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全国杰出专业技 术人才,“南粤百杰”或“广东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入选者,广 东省“珠江人才计划”领军人才,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引进 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南粤突出贡献奖、南粤创新奖(个人或团 队带头人)等国家或省批准的经济类专家称号者。
2.在粤东西北或一线基层工作 10 年以上,实际工作业绩突 出的经济从业人员,获市级以上表彰。
3.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主要人员,申报时任职 企业连续 3 年经营收入 50 亿元以上,且经济效益较好(以审计 报告为准)。
4.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等奖 3 项 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第七章 优先条件
第二十八条 参加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评审的经济专业人员,从事经济工作近五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
1.主持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 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2.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 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3.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重大行业 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主持完成在经济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 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性成果;
5.主持完成的经济领域相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 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6.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经 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7.主持完成的经济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8.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发表的专业论文,在经济领域产 生较大影响,受到同行专家公认。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 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第三十条 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 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自 2020 年 4 月 9 日起实施,有效 期 5 年,《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 职〔1999〕33 号)同时废止。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 的解释见附录。
附录:相关词语或概念解释
1.学历(学位):国家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2.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 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在 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3.主持: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 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负总责。一般指项目的工程负责人、技 术负责人、主要涉及人等。
4.主要作者: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 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 占总字数的 20%以上。
5.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 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占总字数的 10%以上。
6.学术、技术专著: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 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 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 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 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 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技术专著。
7.公开发表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 或 ISSN)的专业 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凡对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 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 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8.宣读论文:指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大会上宣读或学科分组 会议上宣读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佐 证材料、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须同 时提交全文原稿。
9.核心期刊: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 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 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10.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 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 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11.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 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 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12.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13.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和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14.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
15.本条件所指水平,若无有效证明材料,应由评委会专家评 议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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