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通知
摘要:按省的规定,2022年度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2023年1月至3月,2023年6月底前完成评审。预计2022年惠州高级经济师申报时间也在2023年1月至3月。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惠市人社发〔2022〕13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群办),市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精神,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2〕30号)等规定,现就做好2022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与评审时间
按省的规定,2022年度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2023年1月至3月,2023年6月底前完成评审。初次职称考核认定与评审一并开展。市属评审委员会具体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和地点以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底前发布的评审通知为准,特殊情况的按省相关要求执行。需委托省属评委会评审的(含高级资格),申报时间请申报人自行查阅省相关部门的评审通知,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申报人自行报送至省各评委会。
二、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
(一)对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取得职称的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二)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三)对于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 月31日。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职称评审条件按照我省2016年以来出台的各系列职称改革实施方案和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具体以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知为准。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对县(区)所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执行,原则上要求提供2022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四)在职在岗证明材料。申报职称评审的,建议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至2022年12月往前半年或以上);申报职称认定的,建议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一年或以上的社保凭证(至2022年12月往前一年或以上)。或者提交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其它有效的在职在岗证明。
(五)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技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四、有关政策
(一)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规定执行。
(二)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按照《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执行。对申报人原职称的审核确认结果仅作为申报高一层级职称的依据。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不单独受理确认申请。职称重新评审申报材料要求与常规评审申报材料相同。
(三)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按照《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执行。初次职称考核认定需提交的业绩成果材料按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通知执行。
(四)根据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鼓励引导人才向基层流动十条措施》的通知(惠市委办字〔2020〕42号)和其它职称评审政策的规定,教育、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原则上须有1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根据《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粤发〔2021〕9号)的规定,涉农科技、规划、建设类等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应有一定期限的服务农村经历。具体要求根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五)根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我省所有系列(专业)的职称。相关规定可参照粤人社规〔2019〕3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六)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22〕5号)的通知精神,我省开展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的职称贯通评审工作。2022年度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关系列的职称贯通评审,仍由相应的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具体按相应的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通知要求执行。
(七)2022年度继续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试行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我省职称对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的,符合相关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可申报高一层级职称评审。
(八)按照《关于进一步鼓励引导人才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9〕35号)精神,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中级、高级职称时,任职年限可在现行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或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基础上放宽1年。
(九)中直驻粤单位、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市申报评审,须经其人事主管部门以及省人社厅同意。外市(限省内)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我市评委会评审的,须提交当地市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后,评委会方可受理。
(十)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五、申报途径和材料
(一)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报送材料的时间、地点、要求具体以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知为准。
(二)市直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三)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四)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同时提交申报电子材料。
(五)职称评审使用省人社厅统一制作的表格,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其中《广东省职称评审表》通过系统自动生成。
六、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1.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和《()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二)行业主管部门、县(区)人社部门复核。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县(区)人社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审核。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报条件。
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七、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委专家管理。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评审专家,并报所属人社部门备案。新入库的评审专家需经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培训后,方可从事职称评审工作。
(二)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公示。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结合本行业人才评价特点,创新评价方式,对申报人的品德、业绩、能力进行客观综合评价,提高评审质量。要及时做好评后公示工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人社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
(二)对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九、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
各县(区)、各单位要按照我省职称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县(区)、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
(二)加强监督管理。
人社部门将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实行评审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评审后复查、倒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职称投诉举报渠道,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核查、及时报告核查结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人社局将适时开展职称评审专项巡查。各县(区)人社部门、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质量自查。
(三)压实工作责任。
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规定。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十、其他要求
(一)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乎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切身利益,也是职称制度改革成果落实落地的具体工作。做好全市职称评审工作责任重大、政治要求高,全县(区)、各部门要守牢风险底线,及时排查化解各类矛盾风险,确保职称领域无负面舆情,保障全市职称评审工作平稳开展。
(二)助力“稳就业”“保居民就业”。
各县(区)人社部门、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可结合实际,将职称申报点设置在有能力承接申报审核工作的窗口部门或行业性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职称申报点兜底服务功能,畅通民营企业、社会组织、中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三)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职称评审工作。
各县(区)人社部门和职称评审委员会要研究制定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具体方案,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人员宣传引导、防疫物资储备和场地消毒,积极配合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防控工作,保障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申报评审各环节作出合理安排,最大限度落实“不见面”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专家评委培训可通过网络开展,面试答辩可采取远程网络答辩等多种方式进行。要公布咨询电话,鼓励通过电子邮箱、快递邮寄等接收申报材料。对于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业务,要合理统筹安排,减少办事人员等待时间,避免人员扎堆聚集。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