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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黑龙江高级经济师评审论文要求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3-09-22
普通

根据<黑龙江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可知,申报黑龙江高级经济师评审论文要求如下:

论文

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专业工作或成果获得国家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2项(前3名);或本专业省级以上学会一等奖2项(前3名)。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或市(厅)级以上课题或省级以上学会课题2项。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1项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1项以上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产品研发等经济项目,达到预期目标,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主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展的经济活动,为本单位或部门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六)主持完成1项以上在全国或全省性学术会议上交流的本专业研究成果,或创造1个以上在省(部)级以上行业性会议上推广的本专业典型案例、典型模式、典型成果,并经评审委员会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七)主持完成1篇获得市(厅)级以上单位或大、中型企业采纳应用的本专业研究报告,经实践检验,对相关行业、单位、部门的经济活动有重大指导作用。

(八)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技术方面的论文或出版专著(译著、教材),或主持完成1项已获得采纳或成功实施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行业规划、发展规划、政策规章、经济决策建议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鉴定,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基层一线人员申报"基层”高级职称,可具备上述条件之二;同时,作为项目第一完成人,有1项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五条 本标准中所有业绩成果均为本专业领域内,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中工作业绩成果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中"经济项目”是指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产品研发等以创造和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的专项工作,以及工程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等其他专业项目中比较复杂或难度较高、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的经济专项工作。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主持”是指相关证书、署名或有关文件排名第1名的人员,或领导单位、团队开展工作,发挥专业带头作用的人员;"等级内额定人员”是指持有获奖证书的人员;"主要完成人”是指全过程参与相关项目工作,并在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中排名前5名(省级以上项目前9名)的人员。

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公开发表”是指在具有国际标准期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学术期刊、中央主要媒体或省委机关报纸上发表理论文章;本标准中"出版”以著作取得ISBN统一书号为准。发表或出版的成果不包括书评、点评、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以及对业务工作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

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奖”是指行政机关或有关机构设立的奖项,奖项级别以批准设立的单位或机构级别认定。

第二十条 本标准中"省(部)级以上课题”是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和其他省(部)级以上单位或机构发布或委托的课题(项目);市(厅)级课题以发布或委托的单位或机构级别认定;课题的子课题按降低一个级别认定。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中"学会”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的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不包括协会、商会、促进会等非学术性社会团体以及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学会奖”"学会课题”是指学会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或按照相关规定获批设立、发布的奖项和课题,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发布的奖项和课题不予认可。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中"学术会议上交流”是指在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举办的学术性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上公开宣读或报告成果(不包括书面交流),会议级别以主办单位级别认定;"行业性会议”是指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工作会议,会议级别以主办单位级别认定;会议设置的分论坛或分会场按降低一个级别认定;"大中型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大中小微型企业相关划分办法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中"采纳”"应用”以采纳应用单位证明文件为准。成果编入省委宣传部《智库专报》、省社科联《社科成果要报》或其他中、省直单位的决策咨询专刊专报的,视同为获得采纳应用。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经济效益”指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不含潜在效益),以市(地)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税务部门证明材料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以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中"基层一线”指在县级(含县级市)及以下单位以及地处县(含县级市)域的省、市(地)直属单位。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基层”高级经济师资格后,申报晋升正高级经济师的,须先按正常评审条件取得通用的高级经济师资格,任职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 取得会计、审计、统计系列(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参加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可参加高级经济师评审;取得会计、审计、统计系列(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参加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可参加正高级经济师评审。

第二十九条 优秀经济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黑龙江省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自2022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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