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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来源: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09-30
普通

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2〕3 号)

北京市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经济专业人员申报职称评价,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同时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助理经济师

(一)具有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的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综合,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二)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

二、经济师

(一)具有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理解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地解决较复杂的业务问题;工作业绩良好,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经济效益。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 1 年;

3.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 2 年;

4.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 4 年;

5.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 6 年;

6.高中(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 10 年。

三、高级经济师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方法并了解发展趋势。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意见,在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贡献显著。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经济工作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 2 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 7 年;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 5 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 10 年;

(5)已取得非本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 3 年。

(二)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经济领域研究工作,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作为主要参与人,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经济政策规章、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的经济专业领域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奖励;或针对行业发展、经营模式、变革创新、技术转化等经济社会发展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得到实践应用,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2.从事经济领域管理实践工作,具有较强的问题解决能力。作为主要参与人,制定企事业单位战略规划、投融资方案、企业改制方案、兼并重组方案、管理变革方案、经营机制变革方案等,并得到实践运用,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积极参与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技术研发、项目管理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能够总结管理实践规律、发现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得到实践运用;或在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域创新服务内容和模式,在促进人力资源顺畅流动、优化配置方面,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

在经济领域,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完成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专著教材、行业标准、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课题报告、经济活动方案、发展规划等,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3 项及以上。

(四)具备下列破格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限制,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评审:

1.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在经济专业领域取得的业绩成果或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2.主持完成的经济专业领域相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

四、正高级经济师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或本单位经营管理提供决策服务。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经济工作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开展工作,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 5 年;

(2)已取得非本专业正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 3 年。

(二)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经济领域研究工作,具有很强的研究能力。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经济政策规章、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主持完成的经济领域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针对行业发展、经营模式、变革创新、技术转化等经济社会发展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得到实践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2.从事经济领域管理实践工作,具有很强的问题解决能力。主持制定企事业单位战略规划、投融资方案、企业改制方案、兼并重组方案、管理变革方案、经营机制变革方案等,并得到实践运用,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技术研发、项目管理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能够总结管理实践规律、发现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得到实践运用,取得显著效果;或主持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域改革创新,提出的新服务内容和模式得到实践运用,在促进人力资源顺畅流动、优化配置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

在经济领域,主持完成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专著教材、行业标准、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课题报告、经济活动方案、发展规划等,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3 项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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