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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07-21
普通

摘要:我市评审的各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应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 1)

关于做好 2022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市属开发区组织部(人 力资源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企业:

为认真做好 2022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 2022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等职称评审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我市评审的各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应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 1)。省各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的职称按照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通

知要求执行。实行“考评结合”的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 审计师、高级统计师职称申报评审时间,由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组建单位(办事机构)待国家公布考试成绩和分数线后确定。如 遇特殊情况,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需延期评审的,应在 10 月底前向核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书面申请。

二、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

1. 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 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劳动(聘用)关 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 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年限按周年计算,时间截 止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属地原则,由 所在单位通过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或者通过 人事代理机构申报,自由职业者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 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履行审核、公示、上报等程序。

2. 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

居住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我市职称评审 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不受原职称资格限 制。

3. 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 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4. 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基层人才、援疆援藏援青人才、扶贫协作重庆人才、复合型人才、职业技能人才、事业单位创新创业科研人员、一线疫情防控人员等有特殊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

5. 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的职称不 属于同一系列(专业),可以申报改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实 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应当参加相应考试。改系列(专 业)职称申报,应当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单位考 核合格并符合申报系列(专业)的职称标准条件。申报的职称应 当与原取得的职称同层级,申报的系列(专业)应当与现专业技 术岗位相一致,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改系列前后从事专 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 高一级职称的依据。

6. 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

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 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可申报评审 相应的职称。由省级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的职称,按评委会组建 单位(办事机构)具体要求执行。

(二)申报评审条件

1. 我省已完成标准条件修订的职称系列,按照新的标准条件执行, 标准条件已在“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

(http://117.73.253.239:9000/rsrc)发布。未完成修订并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明确 2022 年度不进行修订的,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 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3. 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 现贯通的职称系列,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以参加评审相应专 业职称。

4. 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 9 个职称系列(专业)和我省统一“以考代评”的档案、快递工程、大数据工程、卫生管理研究、安全工程、物流工程、网络安全工程、饲料兽药工程等 8 个职称系列(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对国家或我省统一实行高级职称“考评结合”的会计、统计、审计、经济、档案、快递工程、大数据工程、卫生管理研究、物流工程等 9 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或我省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5. 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

术人才申报职称,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重要参考。

6. 对经省级相关部门认定,作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纳入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通道。 7.按照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要求,经组织选派脱岗参加重大活动、重要任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认 可或出具证明后,其年度内累计派驻天数超过 3 个月的或连续两年内超过 5 个月的,可视同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历,选派期间专业工作量按照在岗工作 水平的 2 倍统计,现职称聘期可以累计计算。疫情防控一线医护人员按原政策执行。

8. 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 例》、《关于开展滨州市 2022 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和相关政策规定,完成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申 报中级职称时提供近四年以来的继续教育情况,申报高级职称时 提供近五年以来的继续教育情况。

9. 根据《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369 行动”方案》规定, 省会经济圈城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核准 印发的职称资格证书和继续教育学时合格证书,免于办理外地调 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确认和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审核,与我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印发的职称资格证书和继续教育学时合 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申报和审核要求

(一)申报要求

申报人员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的“职称 申报评审系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职称申报评审实行个 人诚信承诺制。申报人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承诺申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对能提供信息共享或者网上上传电子佐 证材料的,原则上不再要求申报人提供纸质材料。凡是通过法定 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 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员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的预申报工作由各县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实行按岗评审的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岗位空缺需求,组织申报推荐工作。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申报单位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申报人数。

向省高评委推荐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由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授权的市直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受理、审 查、整理、汇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呈报省高 评委;向市高评委和中评委推荐评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县

(市、区)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呈报, 市直部门(单位)的由市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呈报。 凡未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主管部门(单位)人事机构 审核盖章并填写审核意见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二)审核要求

1. 单位审核

用人单位应当打破档案、身份限制,健全本单位职称申报推 荐程序,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要按规定公开专业技术任职条件、推荐办法,事业单 位应一并公布岗位名称及空岗数量,成立 7 人以上的推荐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规模较大的单位应相应增加人数), 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并排出名次。单位确定推荐申报职称人员名单后,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六公开”监督卡》,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 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要

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 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 退回,并请用人单位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 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 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四、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委会组建及调整

2022 年度市级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名单见附件 2。市直部门(单位)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名单见附件 3。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 2022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要求,继续授权市教育局组建中小学教师正高级、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和副高级的职称评审委员会。

中小学教师、基层中小学教师、工程技术中级职称评审权限 已下放至各县(市、区),技工学校教师中级职称评审权限已下 放至各技工院校。各县(市、区)组建的中评委和初评委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开。

新增卫生管理研究、安全工程、物流工程、网络安全工程、 饲料兽药工程等专业。

(二)评委会评审

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 评审工作方案、遴选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德 才兼备、以德为先、分类评价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 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不唯学历、不 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结合实际创新评审评价方式和办 法。

五、公示及发文发证

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应及时在“山 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和组建单位(办事机构)官方 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各用人单位按照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要求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评审委员会组建 单位(办事机构)应按程序确认或核准备案,及时行文公布,职称取得时间从评审通过之日起算。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22 号)规定要求,全面推行职称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专业技术人才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 务平台”自行下载打印。

六、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要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尽快落地、发挥实效,严肃认真做好本地、本部门(单位)职称工作。 受理信访、投诉主要由用人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调查,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得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保障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二)加强监督督查。各评审委员会和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

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 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有条件的评审委员会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监督,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检查,指导所属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

(三)强化责任追究。用人单位负责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组织推荐;主管部门审查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等;呈报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齐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指导本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和材料审核工作,做好评审前材料分类整理、准备工作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组织服务工作;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标准条件、工作程序、评审质量;职称管理部门负责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各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对于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人员,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予以核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七、专项行动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畅通中小微企业专 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优化完善中小微企业职称申报兜底机 制。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要组织 开展职称申报评审专项行动,明确申报渠道,丰富评价方式,并 制作政策“明白纸”和申报“流程图”,依托网络平台着力提高 职称政策知晓率,优化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增强企业和专业技术人才获得感和满意度,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

八、规范信息发布

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具有信息发布权限的单位,要按照“谁制定谁发布,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对在平台发布的各类公告、通知等信息进行一次彻底排查,确保发布、 转载的信息不存在违规内容。要健全信息发布审核流程,严禁在系统发布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的信息。要及时维护系统平台各栏目内容,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将职称政策、评审通知、结果公示、公布文件等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及时在平台相应栏目发布。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执行。职称申报

评审收费应严格按《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 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 号)执行,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收费项目。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1. 2022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时间安排表

2.2022 年度滨州市市级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名单

3.2022 年度市直部门(单位)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名单

4. 网上申报注意事项

5. 纸质材料清单

6. 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六公开”监督卡

7. 滨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职称申报评审专项行动方案

(此件主动公开)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 年 7 月 19 日

附件下载:

  1.  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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