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1〕158号
摘要:吉林人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吉林省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要做好民营企业高级经济师评审,破除“四唯”观念,强调突出企业对社会的贡献、突出企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突出个人对企业的贡献,适当放宽对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参评职称学历和工作年限的限制,实施民营企业高级经济师专项评审,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点击查看:吉林人社厅《关于开展吉林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1〕156号)》
以下是通知原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吉林省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吉人社函〔2021〕158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更好地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促进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为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做出更大贡献,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民营企业申报人员范围
下列人员(以下统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有关规定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与我省公立机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评审待遇。
(一)在我省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组织(包括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港澳投资企业等非公经济组织和非公经济类商协会组织)、民办机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在由我省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组织(包括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港澳投资企业等非公经济组织和非公经济类商协会组织)投资控股的,但注册或生产经营地在省外的子公司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三)从省外来我省投资创办民营企业或项目部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四)省外民营企业外派至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畅通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
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制约,全面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
(一)面向民营企业开放全省各系列(专业)、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除外)。
(二)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劳动关系所在地,向本地市(州)属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省属职称评审委员会自愿申报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
(三)人事档案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可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经人才服务机构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管理,与用人单位签有劳动合同的,也可通过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渠道申报职称评审。
(四)在省外子公司工作的,可由集团公司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按程序报其所对应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职称。
(五)从省外来我省投资创办民营企业或项目部的,可以由该民营企业或项目部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按程序报其所对应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职称。
(六)经组织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和在民营企业兼职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三、健全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机构
系统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职称评定政策,确保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一)鼓励和支持具有专业优势、服务能力强、行业自律水平高的工商联合会、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公共人员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按规定申请组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不具备组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委员会条件的,职称评审时要吸纳一定数量、比例的民营企业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或在组织评审时单独设组。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扩大民营企业职称自主评审范围,将人才评价、使用的主导权由政府向市场和用人主体有序过渡。在省、市、县三级选定100家专业技术人员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下放副高级以下职称自主评审权限。
四、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
着眼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特点、工作实际和用人需求,完善职称评审标准。
(一)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要突出实际工作业绩与贡献,注重对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的考核,对论文不作要求,淡化奖项。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重要参考依据。
(二)民营企业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要依据企业发展需求,参照国家、省、市各系列职称评审标准制定适用本企业的人员评审标准。
(三)各级在制定职称评审标准时,应深入民营企业中调研,广泛征求本地区民营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的意见建议。
五、创新民营企业职称评价方式
综合采用考试、评审、答辩、考核认定、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方式,提高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一)鼓励技能人员申报职称。组建“双贯通”职称评审委员会,建立专业对应目录,开展“双贯通”专项认定,在工程、职业教育、农业、研究、艺术、文物博物、工艺美术、体育、实验技术等领域民营企业生产一线岗位,从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且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员,符合条件者可申报相应职称。
(二)建立优秀人员评审绿色通道。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破格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职称。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引进的高层次人员,不受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等申报条件的限制,可按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直接参加高级职称评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民营企业工作满一年且考核合格的,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除外)。
(三)做好民营企业高级经济师评审。破除“四唯”观念,强调突出企业对社会的贡献、突出企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突出个人对企业的贡献,适当放宽对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参评职称学历和工作年限的限制,实施民营企业高级经济师专项评审,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六、加大民营企业职称政策倾斜力度
注重向民营企业政策倾斜,打破职称评审壁垒,为民营企业人员释放制度红利,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稳定就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放宽申报中级职称对初级职称的限制,对民营企业中没有认定初级职称但符合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的,可根据品德、能力、业绩条件,直接申报中级职称。
(二)打破同级改职限制,对于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岗位发生变化,专业相近的,可申请同级改职认定;跨系列、跨专业的,可申请同级改职评审,不受同级改职次数要求;支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复合型人才根据其取得的业绩成果进行跨系列、跨专业职称申报。
(三)减少职称申报层层审核把关的限制,简化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流程,民营企业申报省评职称可直接向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申报,减少层层审批环节,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七、加强评委会评审全程监督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要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和职称工作的各项监督管理要求,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扎实做好职称推荐申报、审核公示、复核评审、结果报批(报备)、监督管理等各环节的工作,确保评审质量。
(一)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执行我省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失信惩戒、倒查追责制度。对学术成果、业绩、资历、学历、工作经历等弄虚造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实行“零容忍”,五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已通过评审的,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予认可,一律予以撤销。对违反诚信承诺规定的申报人员,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二)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推荐、评审各阶段工作中,要严格实行“谁评审、谁审核、谁担责”的管理主体责任制,申报人所在单位、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评审专家和企业负责人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核职责、进行暗箱操作的,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同级各专业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民营企业相应层次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抽查、复查、巡查。对存在制度缺失、管理混乱、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映较大等情形的,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职称评审权。
(四)各级职称系列(专业)行业主管部门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专业领域、区域范围职称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合理确定评审通过率,把好评审质量关。不得多头重复评价、交叉评价和强制评价;不迁就照顾,不降格要求,准确把握评价标准各项条件。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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