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级经济师(商业、物资经济专业)评审条件
摘要:新疆人社厅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商业、物资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正保会计网校特整理下文,希望对打算申报商业、物资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的同学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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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通知原文: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商业、物资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商业、物资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商业、物资经济专业
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商业、物资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商业、物资经济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掌握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熟悉并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及各项配套法规,熟悉商业、物资经济业务,了解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能够正确处理或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具备指导商业、物资经济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自治区级以上1项或地州市级2项以上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方案的组织实施,经实践证明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总价值1000万元以上经济项目的咨询或评估或总额1000万元以上投、融资项目的论证,经实践证明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3.承担2项以上自治区级重点课题或3项以上地州市级重点课题的研究,并写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报告。
4.具有编写、审定中专以上商业、物资经济专业教材或讲授具有一定难度商业、物资经济专业课程的能力。
5.县及县以下单位长期从事经济改革研究、商业物资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本专业具有独到见解,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业绩成果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在经济管理活动中,为大幅度提高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获得自治区“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的荣誉称号(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自治区级以上商业、物资经济政策规章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3.参与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投、融资项目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4.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得自治区一等奖1项以上或地州市级二等奖2项以上的主持人,或参与经济研究课题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5.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具有独到见解,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6.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7.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经济类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实际,撰写的政策建议、研究报告、项目书等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500字),被本单位采纳,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第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商业、物资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125号)同时废止。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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