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摘要:吉林人社厅发布《吉林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具体如下:
吉林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经济专业有关工作中评审经济专业系列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标准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省级人员须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市(州)级人员须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满2年,县(市)、区级人员须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标准。
(五)受聘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基本条件
参加经济系列各层级职称评审人员,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高级经济师
1.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
2.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4.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5.从事经济工作近五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
(1)主持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2)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3)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主持完成在经济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性成果;
(5)主持完成的经济领域相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6)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7)主持完成的经济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8)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发表的专业论文,在经济领域产生较大影响,受到同行专家公认。
(9)年继续教育学时达到90学时以上者。
(10)聘任期间到基层连续工作服务满1年者。
6.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经济工作满2年;或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经济工作满5年。
(二)正高级经济师
1.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
2.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
3.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济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的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5.从事经济工作近五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
(1)主持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2)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3)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主持完成在经济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性成果;
(5)主持完成的经济领域相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6)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7)主持完成的经济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8)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发表的专业论文,在经济领域产生较大影响,受到同行专家公认;
(9)年继续教育学时达到90学时以上者;
(10)聘任期间到基层连续工作服务满1年者。
6.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经济工作满5年;具有大专学历,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满5年,从事经济工作满25年;具有中专学历,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满5年,从事经济工作满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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