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评审条件
新疆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审条件如下: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或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相关职(执)业资格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或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相关职(执)业资格满5年,并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学识水平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掌握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
2.熟悉并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及各项配套法规,熟悉人力资源管理业务。
3.了解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能够正确处理或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
4.具备指导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主持或作为骨干,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研究、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的能力。
2.主持或参与制定县级以上部门、本专业领域内的改革方案、规划、规章、技术操作规程及项目科研报告。
3.具有较高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综合运用能力,能够对本专业报表进行统计、分析、归纳,提出较高水平的统计分析报告或主持组织专题调研工作的能力。
4.县及县以下单位长期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本专业具有独到见解,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业绩成果
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持或作为骨干,制订3项以上本专业的发展规划,得到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已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编写3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自治区级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1项以上国家或2项以上自治区级攻关项目、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
4.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成果获得国家三等奖或自治区级二等奖以上。
5.在本专业领域内有创新,获得自治区“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的荣誉称号(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6.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7.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经济类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独著)3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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