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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来源: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1-11-24
普通

摘要:申报人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取得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高级经济师职务满 5 年。 具有其他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因岗位变动,现从事经济工作 的人员,须先转评高级经济师。转评后,聘任高级经济师职务须满 1 年,且转聘前后实际聘任高级职称时间累计相加满 5 年。 

浙江省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 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和发挥经济专业人员积极性、创造 性,畅通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更好地 培养造就“经营管理大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 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数字经济、工业经济、 农业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商业经济、运输经济、旅游经济、 文化经济、工商管理、财政税收、金融、保险、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等工作的在职在岗经济专业人员申报经济专业正高级职称。 

第三条 经济专业人员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经济师。为进一步体现专业属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的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正高级经济师(金 融)、正高级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等。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是聘任正高级经济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廉洁奉公,积极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六条 申报人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取得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高级经济师职务满 5 年。 具有其他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因岗位变动,现从事经济工作 的人员,须先转评高级经济师。转评后,聘任高级经济师职务须满 1 年,且转聘前后实际聘任高级职称时间累计相加满 5 年。 

第七条 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评聘结合等要求: 

(一)申报人近 3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二)申报人应按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习。 

(三)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符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 聘结合要求。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不受学历(学位)、资历限制,可直接申报正高级经济师: 

(一)在“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 或担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3 年以上;或在中企联“中国企业 500 强”、省企联“浙江省百强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 3年以上。 

(二)在年销售收入 100 亿元以上或年纳税 2 亿元以上或 年新增就业 2000 人以上的营利企业;或在数字经济、生命健康、 新材料领域中年销售收入 50 亿元以上的营利企业,或在经省级 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隐形冠军”“单项冠军”企业中连续 担任董事长、总经理 3 年以上。 

(三)主持完成的国家级规划、行业标准、研究项目等代表 性成果,在经济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并由 2 名经济领域知名正高级专家举荐。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技术能力水平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具备跟踪国内外经济管理前沿的学识水平和创新能力。 (二)全面了解掌握国内外新宏观经济政策,新经济管理方法和经济发展趋势。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能力,能高标准组织 设计、实施、评估经济项目和活动方案。 (四)能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或本行业(地区、部门)经营 管理提供决策服务。 

(五)能够指导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 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专业能力水平。 

第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或较大规模事业单位工作 3 年以上, 或作为班子成员分管经营管理工作 4 年以上。 

(二)主持大型企业或较大规模事业单位重要经济职能部门(战略规划、生产运行、市场开发、投资改造、人力资源、法 律实务等)工作 5 年以上。 

(三)从事大中型企业或较大规模事业单位的中外投融资、 改制重组、兼并联合、管理创新等经济实务工作 5 年以上,并主 持完成本单位重大经济和管理项目 3 项以上。 

(四)从事应用经济研究(咨询、分析)工作 5 年以上,并 为主完成(排名前 3)国家级课题 1 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 课题 1 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课题 3 项以上。 

(五)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经济工作 10 年以 上,并在创新经济活动方式、构建新业态、推动行业发展等方面 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具备下列条件三项以上: 

(一)主持或分管经营大中型企业期间,连续 5 年企业主要 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达 到省内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

 (二)主持或分管经营大中型企业期间,近 3 年年平均销售 收入 30 亿元以上,或年平均纳税 1 亿元以上,或年平均新增就 业 1000 人以上,承担良好的社会责任。 

(三)主持制定本单位改制改革方案、大型投融资决策、管 理创新方案等,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增加营业收入 1 亿元 以上或利润 1000 万元以上。 

(四)主持过 1 项国家级重点建设项目或 2 项省级重点建 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或主持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政策 规章、行业标准规范等,经设区市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并颁布实施。 (五)作为负责人,在战略规划、生产运行、资产重组、金 融创新、品牌建设、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实务管理、 节能环保、降本增效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得到省级以上行业 主管部门的肯定;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的人员,在上述工作 中取得突出成绩,得到设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肯定。 

(六)作为第一作者撰写较高水平经济分析报告或政策建 议得到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批示,并被政府决策采纳;或主 持完成的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 为实施方案。 (七)积极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经济活动,得到 省委省政府表彰;或近 5 年在省内外有影响的经济论坛、学术年 会、研讨会或报告会上专题演讲 3 次以上。 

(八)主持完成的经济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出版 本专业高质量学术著作 1 部(合著的本人撰写 15 万字以上);或 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论文 3 篇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为省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 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和专家举荐的重要依据。评审 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充分审议,运用业绩认定、水平鉴定、履 历分析等多种形式作出综合评价,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 结果。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增加面试答辩或实地考核的环节。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应在本单位进行为期 5 个 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经省正高级经济 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在厅门户网站上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 布,发放电子证书。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均为 担任高级经济师职务后(直接申报人员为近 5 年)取得,并需提 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证 书,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记录期为 3 年: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和任现 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有关词语或概念解释: 

(一)本条件所称大中型企业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 划分办法》(新版)进行认定。“隐形冠军”企业是指在某个细 分行业或市场占据领先地位,拥有核心竞争力和明确战略,其产 品、服务难以被超越和模仿的企业。“单项冠军”企业是指长期 专注于某些特定细分产业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国际领先,单项 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列的企业。 

(二)“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企业 500 强”“浙江省 百强企业”,为申报评审时近 3 年榜单。 

(三)“主持”是指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排名第一的 完成人;“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四)全国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南京 大学 CSSCI 来源期刊收录目录》《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 览》《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期刊。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自 2021 年 11 月 1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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