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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2024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

来源: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7-03
普通

关于做好 2024 年度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函〔2024〕65 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 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江苏省专业技 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规范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 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 函〔2023〕308 号)要求,现就做好 2024 年度我市专业技术人 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南京市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 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二、职责分工

 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 施”的总体要求推进。各级人社部门负责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的 综合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具体负责本行业、本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鼓励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 门,将继续教育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聘期考核、执 业注册、业绩考核等相衔接。 

三、继续教育内容和方式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主要内 容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时事 政治、职业道德、技术信息及其他有利于提升综合素质的基本 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 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内容应立足经济社 会发展前沿,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学习;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网络远程教育、移动端学习; 

(四)参加学术会议、讲座或访问等专业学术活动; 

(五)参加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六)为完成论文论著或科研项目而进行专业研究活动; 

(七)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 其他方式。 

四、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方式及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 90 学时(每学时不低于 45 分钟),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为 30 学时, 专业科目不少于 60 学时。2023 年及以前的学时要求按照原有规 定执行。

(一)公需科目学时认定 

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南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进行免费公需科目学习,学习完成且考核合格后,可直接在平台 打印学时证明单。南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请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https://rsj.nanjing.gov.cn/), 点击“用户登录”后按步骤登录学习。 

(二)专业科目学时认定 

专业科目学时由用人单位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进 修、研讨交流、学术会议等情况进行学时计算,并填写专业科 目学时认定表。具体学时认定标准如下: 

1. 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批准的培训 班、研修班学习,每天可认定 8 学时;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培 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每天可认定 8 学时;没有明确 授课时数只有授课天数的培训学习,按每天 4 学时认定。 

2. 网络课件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省级、设区市级专业技术人 才继续教育基地提供(或认可)的网络课件学习,按课件标定 的学时数进行认定。

3. 国内学术会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举办的本专业领 域学术会议认定 10 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 字以内另加 20 学 时,2000 字以上另加 30 学时。参加省、部级学术会议认定 8 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 字以内另加 15 学时,2000 字以上另 加 25 学时。 

4. 教学授课。专业技术人员应邀讲授专业科目继续教育课 程,按实际授课时数的 2 倍认定学时;讲授学术报告或讲座, 按实际学时数的 3 倍认定学时。 

5. 境外培训和学术活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与专业相关境 外培训或境外学术活动的,按实际培训或学术活动天数(在途 时间不计算在内),每天可认定 8 学时,每次最多认定 30 学时; 参加境外培训或境外学术活动时间在 3-6 个月的,最多认定 60 学时;参加境外培训或境外学术活动时间在 6 个月以上的,最 多认定 90 学时。 

6. 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执(职)业资格、职业水平考试。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职)业资格、职业 水平考试(含职称英语、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者,当年度每 通过一门科目考试,可认定 30 学时。 

7. 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试。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试合格者,高级 认定 30 学时,中级认定 20 学时,初级认定 10 学时。 

8. 非脱产学历(学位)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学历 (学位)教育,凡考试考核合格,当年度每门课程可登记认定 20 个学时。 

9. 发表论文、著作。专业技术人员独立在国内统一刊号 (CN)报刊上发表专业论文的,每篇论文认定 30 学时;与他 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认定 30 学时,其他作者每 人认定 10 学时。专业技术人员独立公开出版专业著作的,每本 著作认定 70 学时;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专业著作第一作者 认定 60 学时,其他作者每人认定 40 学时。同一论文或著作多 处发表或出版,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登记。 

10. 承担课题、项目。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国家级、省级、设 区市级课题研究或项目开发并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或项目的 主持人分别认定 50 学时、40 学时、30 学时,其他主要完成人 (前 4 名)分别认定 40 学时、30 学时、20 学时,其他参与人 员认定 10 学时。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其他课题研究或项目开发并 结项的,主持人和其他主要完成人(前 4 名)认定 10 学时。 

11. 服务基层活动。经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批准,参加各类 对口支援、结对帮带和专家服务基层活动,每天可认定 8 学时, 每次活动最多认定 20 学时。 

12. 用人单位组织并考核的自学。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并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学,由用人单位建立学习档案并明确 具体学时,每天不超过 8 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 30 学时。用人 单位未建立学习档案的不予认定。 

(三)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 

在我市申报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需完 成 1 个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 南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进行免费学习,每人每年 可选择 1 个相关专业的高级研修项目(约 15-20 学时),学习完 成且考核合格后,可直接在平台打印学时证明单,计入当年度 专业科目学时(多选不予累加计算)。 

五、其他事项 

(一)各区人社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加强对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继续 教育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登记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度职称申报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相关“中介”机构或专业 技术人员在南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进行有偿刷课 或违规刷课的,一经查实,将封禁学习账号;情节严重的,取消已取得学时并记入诚信档案。 

(二)南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面向我市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免费在线学习,不收取任何费用。通过平台学习取得学时,在申报我市相关系列职称时有效;如参加省相关职称评委会或外省市职称评审,则从其规定。

 附件:南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认定表 (2024 年版) 

关于做好 2024 年度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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