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经济师考试试卷复查办法
摘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或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阅卷的专业资格类考试,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于省公布成绩之日(以行文日期为准,下同)起30日内(以邮戳为准,下同),将申请复查的名单及其准考证号汇总报省人事考试机构
江西省人事考试试卷复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考试试卷复查工作,根据人事考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江西省人事考试的应试人员,对本人涉及人工评阅的试卷考分有异议的可申请试卷复查。
上级考试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三条 试卷复查工作由考区人事考试机构负责办理。应试人员持准考证、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申请,到报考地的人事考试机构办理申请复查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查卷费。
第四条 人事考试试卷复查的主要有下列内容:
(一)应试人员的相关信息是否准确;
(二)在答题纸或答题卡上所作的答案有无漏阅;
(三)计分、登分是否正确。
第五条 人事考试机构按照以下时限受理复查申请: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或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阅卷的专业资格类考试,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于省公布成绩之日(以行文日期为准,下同)起30日内(以邮戳为准,下同),将申请复查的名单及其准考证号汇总报省人事考试机构;
(二)省人事考试机构组织阅卷的其他考试,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于省公布成绩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复查的名单及其准考证号汇总报省人事考试机构。
第六条 省人事考试机构汇总各设区市复查人员名单后,会同纪检监察人员组成查卷组实施查卷。录(聘)用类考试查卷须经录(聘)用主管部门批准后,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录(聘)用主管部门派出人员组成查卷组实施查卷。
查卷至少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操作,在查卷时发现问题的,按以下步骤处理:
(一)属于漏阅的,由原阅卷人或人事考试机构指定的阅卷专家按原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补评,原阅卷人(或阅卷专家)与原阅卷组长(或查卷人)在查分登记表上写明情况,报人事考试机构批准后,共同签字更正;
(二)属于计分、登分错误的,由查卷组在查分登记表上写明情况,报人事考试机构批准后,共同签字更正;
(三)属于对应试人员信息处理错误的,经人事考试机构批准后,共同签字更正。
第七条 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阅卷的录(聘)用类考试,应于省公布成绩之日起7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报省录(聘)用主管部门,由录(聘)用主管部门通知各设区市录(聘)用管理部门。
省人事考试机构组织阅卷的其他考试,应于成绩公布之日起60天内,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有关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或直接通知考生本人,抄告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其中属于国家组织的考试,省人事考试机构应将复查结果有误的有关信息及时汇总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接到上级批复一周内,将结果通知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或应试人员。
第八条 工作责任追究。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6号)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责任追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办法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摘录自《关于修订〈江西省人事考试命题与制卷办法〉等八项人事考试规章制度的通知》(赣人社字〔2014〕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