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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018年部分职称系列调整增设正高级职称

来源: 湖北人社局 2018-04-19
普通

摘要:湖北2018年部分职称系列调整增设正高级职称,调整的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会计师、正高级审计师、正高级统计师、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评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院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调整增设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8〕1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60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精神,结合湖北实际,现就我省在部分职称系列调整增设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系列和名称

(一)调整正高级的职称系列和正高级名称分别为:工程系列原正高职高级工程师更名为正高级工程师,经济系列原正高职高级经济师更名为正高级经济师,会计系列原正高职高级会计师

更名为正高级会计师(其中审计专业原正高职高级审计师更名为正高级审计师),统计系列原正高职高级统计师更名为正高级统计师,农业系列原正高职高级农艺师、正高职高级畜牧师、正高职高级兽医师分别更名为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

(二)增设正高级的职称系列和正高级名称分别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工艺美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艺术系列增设高级舞台技师(副高级为主任舞台技师),实验技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实验师。其他系列个别专业未设置到正高级职称的,在分类推进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时进一步完善。

(三)在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调整增设的正高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各系列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按照我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及各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标准条件

(四)正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不低于国家基本标准条件的省级正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另行印发)各地区各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自主制定不低于省级标准条件的具体评价标准。

(五)我省先行试点正高级职称评审的相关职称系列仍沿用现有申报评审试行条件,同时还应具备在副高级岗位上从事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和国家明确要求的职业资格等条件。各职称系列正高级职称评价标准重新发布后,执行新的标准条件。

三、评审组织

(六)调整的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会计师、正高级审计师、正高级统计师、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评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院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增设的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工艺美术师、高级舞台技师、正高级实验师评审工作,分别由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省工艺美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省艺术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省实验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承担。其他具备正高级职称评审权的地区和单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承担相应范围内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七)承担正高级职称评审的评委会在首次开展评审工作前,要将组建评委会情况、评审办法、评价标准、专家评委信息等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备案。未经核准备案,不得自行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八)承担正高级职称评审的评委会委员由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水平专家组成,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首次评审可以吸纳高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行业协会学会等相邻或相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或本专业领域业内公认、业绩突出的资深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

(九)创新正高级职称评审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可采用个人述职、成果展示、面试答辩、实践操作、综合评议、业绩考察等多种形式,提高正高级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十)承担正高级职称评审的评委会应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严格掌握标准条件,确保评审质量,切实发挥正高级职称评审的导向作用。

(十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宏观调控全省正高级职称数量。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才均可申报正高级职称,其中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其他单位也要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严格评审标准,进行适当的比例控制,统筹考虑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

(十二)本通知实施前先行试点取得的正高级职称,与调整后的正高级职称具有同等效力。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有效,任职资格时间仍按原批准之日计算。

四、监督管理

(十三)建立职称评审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监督作用,加强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压实责任主体,各承担正高级职称评审的评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是评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评审主体责任。

(十四)承担正高级职称评审的评委会应按照评审权限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视情节停止该评委会的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随机抽查、巡查、核查制度,加强对评审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十五)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全省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和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按照中央规定,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正高级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调整增设正高级职称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科学制定评价标准,做好衔接过渡,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正确对待和积极参与改革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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