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务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审定办法(试行)
摘要:上海商务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审定办法已公布,具体如下文。
上海市经济系列商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审定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国际贸易、国内贸易等商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商务事业的发展,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相关职称政策,结合商务专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审定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中工作,按规定评聘经济师或国际商务师职称(职务)已在或将要进入高级经济师岗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本办法审定合格并获得资格证书者,表明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其职务聘任与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确定。
(三)组建上海市经济系列商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以下称高审委),负责本市经济系列商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定工作。
(四)高审委专业学科设置:
1、国际商务专业:从事国际商品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含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等)国际展会、国际技术贸易、国际商务运营等工作。
2、商业经济专业:从事商品贸易、流通管理、批发零售、电子商务、会展,以及家政、拍卖、典当等生活性服务业和专业服务业等工作。
(五)经济系列商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为:高级经济师。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职业操守,诚实守信;
2、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较好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具有把握本专业发展方向和开拓新发展领域的能力,在本市经济商务领域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在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经济师或国际商务师资格后聘任相应职务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国际商务师资格后聘任相应职务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经济师或国际商务师资格后聘任相应职务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经济师或国际商务师资格后聘任相应职务满7年;
5、具有会计、统计、审计等相近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还须聘任现经济或商务岗位满1年;具有其他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还须聘任现经济或商务岗位满3年。
(三)信息交流与处理能力
一般应能够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申报国际商务专业学科的,应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独立进行商务活动及处理业务文件,能够翻译一定数量的外文资料。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商务信息、经济数据的收集、处理或交换。
(四)继续教育要求
评聘经济师或国际商务师职称(职务)后,应按照国家和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的需要,不断更新知识,参加经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修满规定学分。
(五)考核要求
近3年所在单位对其年度业绩考核均为良好及以上。
三、评审条件
(一)基础理论知识与专业理论水平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专业领域政策理论水平,熟悉有关经济、商务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经济、商务管理科学方法、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专业当前工作中的热点、重点问题有较深的研究。具有较强的决策能力和判断能力,善于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方法并有所创新。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丰富的经济商务工作实践经验,解决过国际商品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国际展会、国际技术贸易、国际商务运营、国内商品贸易、流通管理、批发零售、电子商务、会展、拍卖、典当等工作中关键性问题。
2、掌握涉及本专业岗位的国内外法律、政策、规范、规章、标准、惯例的基本内容,结合工作正确熟练运用,并根据国民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需要,完成相关任务或课题。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参与组织重大项目实施或进行商务活动过程中,妥善协调本单位、本部门及合作方等各方面关系,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建议并被采纳。
4、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与决策能力,为本行业或本单位、本部门商务方面的业务改革、业务发展提供过决策依据。在加强经济商务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贡献显著。
(三) 工作业绩与成果
担任经济师、国际商务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取得较高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业务骨干从事或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重要贡献;
2、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连续5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市同行业先进水平做出重要贡献;
3、从事行业规划、经济政策研究5年以上,作为骨干制订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制度,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经营管理,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论文(论著)要求
担任经济师、国际商务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近5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撰写出版较高专业水平和应用价值的著述(1万中文字以上),或翻译出版具有参考价值的译著(3万中文字以上);
2、独立撰写与本人工作、专业内容密切相关的论文两篇,其中1篇在省、部级(含)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或国际学术刊物(不含摘要)上发表;
3、在经济商务工作中独立完成的分析、预测、开发、运营等方面的专业报告或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至少有2篇经专家评审、论证具有较高水平和应用价值。
四、附则
(一)本审定条件所规定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为国家教育部所规定的教材,可由业务主管部门备考或论文答辩考察认定。
(二)申报人员均需提供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学历和学位。凡获国(境)外学历和学位证书的,需出具国家教育部门的相关学历认证证明。
(三)参与的研究项目及提供的论文、专著、报告、译著等均应属经济商务专业范畴;撰写论文、专著、报告或翻译著作等系指执笔人。
(四)本办法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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