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疆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
2017年新疆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财政经济)任职资格的人员须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人社发〔2012〕134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财政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人社发〔2012〕123号)按照深化职称改革工作要求,2017年度主要评审条件如下:
(一)政治思想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做“两面人”,在反对民族分裂和“三股势力”中敢于发声亮剑。围绕新疆总目标,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二)关于论文县级以上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要提供反映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方面的探索、专利成果(或论文),项目报告、工作总结等;在县以下(包含县级)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可结合本职工作及专业特点独立撰写的会计专业工作(财政经济工作)总结、财务规划等分析报告。
(三)应用技能申报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财政经济),对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汉)语水平考试不作要求。
(四)继续教育申报人员需提供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公需课目学习合格证和2015-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记录)按照《关于对参加“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驻村工作专业技术人员予以职称政策倾斜的通知》(新人社函〔2017〕175号)规定,参加“访惠聚”驻村工作(包括驻村管寺工作、南疆学前双语教育干部支教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免除当年继续教育(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学习,但需填写《自治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教育免试审批表》(可从自治区人社厅网站下载),由单位审核,经同级“访惠聚”办公室(或同级党委统战部门、南疆四地州学前双语教育干部支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盖章后,上传至“职称管理系统”。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