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关于高级经济师资格试行考评结合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高级经济师资格试行考评结合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发[2004]54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职称社会化评审工作,探索客观、公正的高级经济师(含高级国际商务师,下同)资格评价办法,2004年起,我市对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人员试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高级经济师资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北京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对北京市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的管理。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心)负责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考试工作
考试科目为《经济理论与实务》,考试时间为18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经济专业基础知识、政策法规及运用相关经济理论分析、判断和处理问题的综合能力。参加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核发《经济理论与实务》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高级经济师资格试行考评结合后,我市不再另行组织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高级经济师的专业课考试。
三、考试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经济理论与实务》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学历后,取得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3年;
(三)获得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后,取得非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持有经济师资格证书,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5年;
(四)获得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后,取得非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10年,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5年;
(五)获得硕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学历后,取得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3年,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专科毕业学历后,取得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5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及以上行业标准、规范的主要起草人;
2、公开出版专业著作,且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六)具有大学普通班学历或获得专科毕业学历满10年,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8年,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非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8年,持有经济师资格证书,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非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10年,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5年。
(七)已取得非财经类专业高级资格,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3年。
以上考试报名条件中,“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系指经济师(含国际商务师)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社会科学系列助理研究员和讲授财经类课程的讲师。
对于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国家规定可直接聘任经济师职务的职(执)业资格,可视为经济师资格,相应证书可视为经济师资格证书。
对于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的人员,在报名时须持有国际商务师资格证书,其中“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和“经济师资格”均特指“国际商务师资格”,“从事的经济专业工作”特指“国际商务工作”。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考试当年年底。
四、评审申报要求
申报人员需持有外语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合格证书、《经济理论与实务》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以及评审所要求的其它材料,方可参加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
北京市人事局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