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级经济师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级经济师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充分发挥职称工作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作用,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我们对原来的条件进行了修订。请结合各地事业发展和工作实际,对拟出台《关于开展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级经济师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8月5日前反馈。
地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郑州市正光路11号),邮编:45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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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级经济师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职称工作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作用,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经研究,我们对《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业绩突出的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中开展高级经济师资格考核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 270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河南省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级经济师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7月 日
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级经济师
资格考核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服务好我省非公有制企业(简称非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客观评价非公企业中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省境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注册3年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自然人和私营企业控股或由其运营的各种组织形式企业(不含外资企业)的企业法人、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三条 申报人员的学历、论文论著、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等不作统一要求,主要考察其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业务能力、经营业绩、职业道德、社会效益、发展规模以及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的贡献大小。
第四条 考核认定采取面试答辩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据相关规定组建考核认定委员会,考核认定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进行全面客观地考核认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高级经济师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依法纳税,重合同,守信用,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
(二)在供给侧改革,调结构,去产能等方面积极主动,注重科技创新,重视环保,所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
(三)注重安全生产,所在企业近3年来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能熟练运用现代企业管理理论、现代先进专业技术、经济管理知识及手段指导企业生产,并能研究和解决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各项规章制度科学规范,运行高效;
(五)从事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活动的法人及董事长和总经理需连续在本企业中任现职满3年;副董事长、副总经理需连续在本企业中任现职满5年;
(六)积极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明晰,劳动保护完善,能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七条 企业经营规模和管理水平居全省同行业前列,销售收入、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持续稳定增长,同时符合以下业绩条件:
(一)近三年,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稳定。
1.资源型企业、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年均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
2.建筑、交通工程企业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
3.物流企业、旅游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4.文化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5.法人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类、证券期货类、保险类法人机构),金融类企业;或上年末存贷款余额分别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银行类分支机构,上年证券期货交易量达到全省证券期货营业部平均交易量水平(含)以上的证券期货公司分支机构,上年产险保费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和寿险保费收入达1亿元(含)以上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
6.其它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7.其它服务业企业年均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二)近三年,经营状况可持续,纳税积极。
1.资源型企业、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
2.建筑、交通工程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200万元以上;
3.物流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300万元以上;
4.文化、旅游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200万元以上;
5.金融类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200万元以上;
6.其它工业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200万元以上
7.其它服务业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具体标准同上)
(三)企业在吸纳就业、科技创新等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资源型企业、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建筑、交通工程等类企业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
物流企业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
文化、旅游企业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在400人以上;
④金融类企业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
⑤其它工业企业、其它服务业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
2.推进科技进步,被省辖市政府或厅级单位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来,工艺不断创新,有2种以上产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产品投入市场后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3.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近3 年来取得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经应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坚持自主创新,具有较强的品牌意识,近3 年来创建1个中国名牌产品或2个河南省名牌产品,或者创建1件中国驰名商标或2件河南省著名商标,产品投入市场后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三项中的一项,并具备下列2项以上的:
(一)在供给侧改革,调结构、去产能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获省辖市或厅(局)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被列为省辖市以上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对象;
(三)获得国家科技进步(成果或发明)三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及以上或省辖市(厅)级一等科技进步奖;
(四)创新有价值的经济研究和经济管理经验,获得省(部)主管部门认可,是推广应用的主要贡献者或者善于运用现代先进的专业技术、经济管理知识和方法研究解决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曾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1本经济研究、经济技术或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著或译著,或编写过大、中专教材,并为主编、副主编及主要撰稿者;
(六)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上交流(收入出版的论文集)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水平和研究价值的经济管理论文;
(七)近三年内本人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企业家或者所在企业被省(部)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创新企业或企业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先进集体称号。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非公企业申请高级经济师资格考核认定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材料目录一式2份;
(二)《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30份,该表内容应反映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企业经营情况、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等主要经济指标以及在吸纳就业、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取得的成效;(注:考核认定申报表可以通过“河南职称网”下载“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个人版”录入、打印、上报,打印须使用A4纸张;
(三)申报人身份证、所在企业相关职务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获得的各类荣誉证书等原件、复印件各1;
(四)申报人近3年来主要工作报告1式5;
(五)申报人所在企业营业执照、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上述原件在资格审核后退回,同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审核无误”印笺);
(六)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用工证明、从业人数及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近3 年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证明;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达标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证明及近3年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七)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原件;
(八)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3年年度销售收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销售收入的缴税等完税证明原件;
(九)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
(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中国名牌产品或河南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应提供有关证明原件,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证明、以及申报人所作的贡献证明材料。
第五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 申报公示。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需按要求内容在本单位主要醒目位置、单位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材料初审。申报人须按要求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和证件,报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材料复审。符合申报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申报高级经济师可由所在企业按要求提出申请,经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确认后,经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初审后,报市或直管县(市)职改办复审。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可以将申报材料直接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 复审后的材料,以市或直管县(市)为单位,集中报送省职改办复核,复核结束后,由承办单位进行资料整理和数据汇总,打印申报人员花名册,做好考核认定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专家评价。申报结束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公布考核认定时间,由省考核认定委员会对申报人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结果公示。对考核认定通过人员及时在“河南职称网(www.hnzcw.gov.cn)”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1个月。对公示期间有异议或被举报的人员将按有关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人员取消资格。
第十六条 取得高级经济师期间,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违法经营被追责或判刑的,撤消高级经济师资格。
第十七条 证书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省职改部门将印发高级经济师资格确认文件,并颁发资格证书,其证书与通过评审取得的高级经济师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此办法为准。